通城某中学教师黎某利用晚自习时间,在教室猥亵多名女学生,通城办理首起教师从业限制案件!

发布于 2021-04-01 22:18 ,所属分类:在线教育信息快讯


2020年9月17日晚,通城县某中学教师黎某利用晚自习时间,在教室猥亵多名女学生。9月21日,通城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10月26日,通城县检察院对黎某批准逮捕。12月16日,通城县公安局向通城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针对犯罪嫌疑人前期不认罪认罚情况,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通城县检察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教育类职业,期限为三年。3月10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禁业期限。这是该院办理的首起教师从业限制案件。

到学校进行走访调研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对该案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并对涉案学校及其他几所学校开展了一次专题调研,发现这些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性侵教育缺失、预防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3月26日,该院向通城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全县教育系统高度重视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没完没了抓落实,切实将预防性侵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案件再发,悲剧重演。

向县教育局负责人送达检察建议书

通城县教育局负责人表示:“我局高度重视这次检察建议,近日将组织召开全县校长会议,进一步明确预防校园性侵责任主体,群策群力落实好各项具体措施,切实将‘一号检察建议’及‘强制报告制度’、‘从业限制制度’落到实处,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与县教育局部门主任进行座谈

该案的发生,不仅给被害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严重伤害,也对教师队伍和学校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一号检察建议”必须常抓不懈。下一步,本院将依托“法治进校园”活动,联合教育、文化、卫生、妇联、团委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防性侵法治教育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普法宣传,掀起新一轮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高潮,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从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是: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来源:通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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