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再次扩大社保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发布于 2022-06-17 02:41 ,所属分类:在线教育信息快讯
6月14日,河南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我省将在落实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
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
根据《通知》,我省将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共17个,分别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业,娱乐业。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部分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
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
实施失业保险扩岗补助政策,自2022年5月起,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实施期限2022年年底截止。
可从5月起缓缴
企业及有关单位自6月起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申请缓缴当月及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三项社保费,5月尚未缴纳三项社保费的,可申请自5月起缓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规定的5个特困行业原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期限到期后,可继续申请缓缴本通知规定的缓缴实施期内的三项社保费。
缓缴条件及标准
《通知》规定,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国家规定的缓缴扩围17个行业中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既包括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内,也包括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虽不在疫情严重地区内、但受整个产业链供应链影响,生产经营也遇到暂时困难的参保企业。
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有关标准方面: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曾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区域,或者曾出现划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封控区、管控区所在的县(市、区)(具体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为准)。
困难企业指: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申请缓缴前上一自然月或之前累计三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但不包括长期停产、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僵尸企业。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后 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在简化办理程序方面,我省提出,负责核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应采取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办理、一次性告知。受理缓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缓缴的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应向单位说明理由。
另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有关要求 企业请注意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社保经办机构及时记入个人帐户。企业在缓缴社保费期间,仍应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正常申报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变动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生成征缴计划并及时传递至税务部门。
企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缓缴期间正常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间新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由单位及职工个人一次性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三项社保费。如未按时补缴的,将按规定征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正常申报缴纳费款。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扩围行业的,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缓缴企业申请依法注销的,应缴纳缓缴的费款后再按程序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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