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比例也有相应要求。
▶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
➡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
➡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
➡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注:改革前,中央机关层面,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
➡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
➡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注:改革前省直机关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
➡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
➡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注:改革前,地级市机关层面,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
➡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
➡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
➡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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