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替考被开除后起诉学校,法院判了!
发布于 2022-06-21 15:40 ,所属分类:在线教育信息快讯
树道德新风
立诚信根基
是当代青年义不容辞的责任
但考场总有一些考生
未充分认识到替考作弊行为的严重性
无视法律法规
拿自己的学业开玩笑
以身试法
大学生毛某和同学在期末考试中
相互替考作弊
毛某被学校开除学籍后认为处分过重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
经审理
法院认定其已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
驳回其诉请
案件回顾
毛某与孔某系云南某大学学生。
2021年5月23日,毛某因有其他事情,让同学孔某替代自己去参加当天“形势与政策”课程期末考试,孔某答应了毛某并替代毛某实际参加并完成了考试。
2021年5月30日,孔某因在外兼职,让同学毛某替代自己去参加当天“形势与政策”课程期末考试,毛某答应了孔某并替代孔某实际参加并完成了考试。
2021年6月22日,该学校接学生实名举报,对毛某和孔某是否存在替考行为进行调查,毛某、孔某向学校提交了情况说明,承认了替考的事实。后该学校制作了《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报告表》、《考试违规拟处理决定告知书》,经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后作出决定,对毛某作开除学籍处分,毛某不服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向该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后作出了复查决定,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2021年8月19日,毛某认为学校的以上行政处分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明显过重,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学校作出的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等相关规定,学校具备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对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等的法定职权。
其次,《云南某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考试作弊的学生,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规定内容并未超越上位法的授权范围增加学生义务或者减损学生权利,不违反上位法规定,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案涉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复查决定合法性的依据。
第三,案涉“形势与政策”课程安排自学期始就已经存在,并非临时增加或者变更的课程时间,“在外兼职”抑或“驾校培训”也均不能成为学生不能按时到校完成课业的正当理由。
第四,毛某系在5月23日主动选择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又在5月30日主动选择同意代替他人考试并完成,主观上对“替考行为”存在错误认识、对“替考”的行为后果抱有一定侥幸心理,也在客观上实际完成了两次替考行为。毛某作为学生,理应自觉主动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该学校的教学行为以及教学相关行政管理行为是否规范以及其他同学是否存在考试舞弊等行为,都不能成为原告选择“替考”的正当理由,也不能据此证明“替考行为”的正当性,依法不属于毛某“替考行为”情节轻重的考量因素。毛某先后两次“替他人考试”和“让他人替自己考试”的行为,性质已经属于“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符合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定情形。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广大学子应该充分认识到一时的头脑发热
用尽一生时间也无法偿还
千万不可基于
“对对方上次帮自己考试进行回复”
以及“有点兄弟情谊...像一种报恩的感觉”
等错误心理而代替他人考试,
以“不诚信行为”回报“不诚信行为”
以此违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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