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新财税:高新技术和软件行业税收优惠详解(2022年6月)
发布于 2022-06-29 11:26 ,所属分类:在线教育信息快讯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及条件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减免优惠
1.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及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的其他个人。
注意: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案例
案例1:
A高新技术企业为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取得销售软件8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均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销售额为10(=8+2)万元,未超过15万元免税标准,因此,A公司销售软件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10万元,符合优惠享受条件。
则该企业2022年4月应纳增值税额为0元。
案例2:
B软件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2022年4月取得销售软件16万元,销售不动产13万元,均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销售额为29(=16+13)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16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软件相对应的销售额16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3万元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则该企业2022年4月应纳增值税额为0.65(=13*5%)万元。
如何填写申报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包括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技术开发其实也可以称为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通俗的理解就是转让技术的企业或者提供技术开发的企业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帮助买方掌握相应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注意: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如果要享受免征,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
例如某软件企业转让其专利技术取得100万,为帮助购买这项专利技术的企业掌握该项技术,提供了技术咨询服务取得了10万元,所取得的110万元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否则不能享受免征。
4.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为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②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100%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5.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何时享受优惠?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资格期满是否仍可享受?
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复核认定
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认定或享受优惠过程中不符合认定条件,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定不符合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注意:纳税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无需提交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广西自贸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广西特有的税收优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
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绿色化工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符合广西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方向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
除特别说明外,以上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广西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对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企业,以及此后由自治区内新迁入广西自贸试验区的企业,且符合本政策重点支持产业方向的,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8年的增量部分,可按本政策规定的新设立企业奖励标准执行。本政策中地方经济贡献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费以外,所有税费收入中地方实际分享部分。
(2)软件企业所得减免优惠
1.“两免三减半”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两免三减半”:两免也就是自获利年度起,第-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减半是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例如2020年成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2021年开始获利,那么该企业2021年和202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23年至2025年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的"获利年度",指的是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可以参考财税[2010]111号文件的规定。
享受减免的主体为居民企业,并且企业转让的必须是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
技术转让所得并不直接等于转让收入,而是可以在收入基础上减除技术转让成本和相关税费。
案例:
某企业2022年转让将一项符合条件的专利技术,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该项专利技术的成本为200万元。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则等于技术转让收入1000万元减技术转让成本200万元得到8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技术转让所得是800万元,该所得超过500万,减免的所得额为500万+超过部分300万的50%。所以能减免的所得额为650(500万元+(800-500)x50%=650万元。
什么情况下无法享受该优惠?
一是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是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案例2: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支出是100万元,形成了一项新技术,那该企业就可以按照200万元的无形资产在相应的年度内进行摊销。若研发失败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企业也可以享受100%的加计扣除,可以扣除的费用由100万变成了200万。
(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最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案例:
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22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x12.5%x20%=1.25万元。
减免税额=50x25%-1.25=11.25万元。
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x12.5%x20%+(150-100)x25%x20%=2.5+2.5=5万元。
减免税额=150x25%-5=32.5万元。
(6)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在经济区内(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6个设区市所辖行政区域)新注册开办,除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案例1:广西南宁市的A软件企业2022年1月成立,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2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应纳所得税额=50x2.5%=1.25万元。
同时适用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政策,因此,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x2.5%x(1-40%)=0.75万元。也就是说在原来的基础上少缴40%的税款。
由此看来,如果企业是2021年起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和崇左六个城市设立的,当所得额不超100万元相当于按1.5%来计算!
案例2:广西南宁市的B软件企业2021年1月成立,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2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00x2.5%+50x5%=5万元。
同时适用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政策,因此,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x(1-40%)=3万元。也就是说在原来的基础上少缴40%的税款。
(7)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1.原有的正在施行的一次性扣除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新”指时间上的新,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手设备、器具也算;
(2)"购入”的方式,要求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购入,除了这两种方式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是不能享受这项政策的,比如通过投资取得的机器;
(3)政策所提及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新政速递
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新购置的设备、器具(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购入软件可缩短摊销年限至2年
一、一般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特殊规定:根据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缩短为2年(含)。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2)高新技术产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规定:
①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③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④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⑤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注意: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其他税费减免优惠
1、“六税两费”优惠
[享受主体]
(1)全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
(2)全部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3)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不在内。
[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公司既是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又是小型微利企业,只需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即可。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政策
[享受主体]
无论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均适用此政策。
[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注意:不论取得销售收入时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也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都可以享受这项免征优惠。
3.水利建设基金免征政策
[享受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征收对象
[优惠内容]
根据财政部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壮大实体经济,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所属期),对我区所有征收对象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政策针对企业纳税人才可以享受,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2)将残疾人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5.印花税优惠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案例:甲高新技术公司2022年1月份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了1000万,应按"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此时该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为2500(=10000000x0.0005x50%)元,
如果该公司同时符合“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则应缴纳的印花税为1250(=2500x50%)元。
6、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税收优惠
(1)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④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⑤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雇佣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税收优惠
①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③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④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7、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减免优惠
(1)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2)困难企业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来源:品税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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