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高速上田、榕桥、岵山、槐植服务区汽修服务 经营权承包招商公告
发布于 2021-02-16 15:40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招商公告 公告名称 上田、榕桥、岵山、槐植服务区汽修服务经营权承包招商公告 联系人 张先生 联系电话 0595-36619091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肖厝社区高速公路泉州北征管所内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机构 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底价(万元) 详见公告 承包申请保证金(万元) 4 公告开始日期 2020年2月28日 公告结束日期 2020年3月13日 上田、榕桥、岵山、槐植服务区汽修服务 经营权承包招商公告 一、承包标的基本情况 1.承包标的:榕桥服务区、上田服务区、岵山服务区、槐植服务区汽修服务经营权。经营面积 1157 平方米,其中上田服务区A区汽修间面积为130.5㎡;榕桥服务区A区汽修间面积为245.5㎡;岵山服务区A、B区汽修间面积均为198㎡;槐植服务区A、B区汽修间面积均为192.5㎡。标的楼层总数均为1层,所在楼层均在1层,现状均为简单装修(墙壁、天花板粉刷等)。 2.承包标的招商底价: 2.1 本项目设有招商底价:8万元。 2.2. 年承包管理费收取标准: 固定管理费 。 3.竞价方式: 采用最高价评分法,将报价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名,报价相同的,由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审确定排序的先后,择取最高价者 。 4.承包期限: 3 年,具体承包起止日以签订的《 上田、榕桥、岵山、槐植服务区汽修服务经营权承包合同》(简称“承包合同”)约定为准。 5.经营范围:汽车维修及零配件供应 ,增加经营范围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6.办公、住宿用房:每对服务区,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 2 间住房作为承包方办公、住宿用房,水电各项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包方承担住宿人员安全责任。 7.承包申请保证金: 4万元 。承包申请人应于承包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承包申请保证金转至发包方指定银行账户,对未中标的承租申请人,在发出招商结果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承租申请保证金;对中标的承租申请人,其承租申请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8.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承包管理费”总额的100%。承包方应自收到招商结果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交齐至发包方指定银行账户,合同到期无违约事项 30 日内无息退还。 9.发包人银行账号: 账 户 名: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52300100100190076 开 户 行:兴业银行泉州分行 10.承包管理费收取时间与方式:每个承包经营年度为一个计付周期,首年承包管理费在项目成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年度承包管理费在每一个计付周期开始的十日内付清。 11.合同签署:公示无异议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未按要求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12.承包标的将于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移交。 二、承包申请人资格条件及要求 (一)一般资格要求 1.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应含有与“汽车维修”和“汽车配件销售”密切相关的字样)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2.意向承包方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网站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意向承包方提供的查询结果”),意向承包方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包申请,也不接受转租和分租经营; 4.具有有效的涵盖项目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等证照; 5.承包申请人近三年不得存在重大经济违法。 (二)项目特殊经营条件 承包方应在提交承包申请书前完成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汽车维修经营材料工作,经营类别为三类汽车维修以上(含三类),如为三类,经营范围须有“综合小修”。 (三)禁止条件 承包申请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申请无效: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被列入法院、银行征信失信名单的; 2.近2年内曾经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与福建省高速系统有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4.在高速集团经营开发合同及信用考核管理系统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承包申请人(承包方)接受的主要承包条件 (一)承包方经营投资 承包方应自行负责汽修间经营所需设备的购置,有关汽修间经营所涉及的重新装修、标识标牌设置等原则上不改变原整体装修效果,并需经发包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涉及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二)经营要求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2.承包方应遵守福建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区内的规章制度。 3.承包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汽车维修及零配件供应项目的价格清单报备至发包方,并在发包方审批后方可施行采用。 4.承包期间,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及高速公路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汽车维修及零配件供应等方面指导价格的管理规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5.承包方在经营汽车维修及零配件供应项目时,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确认单,双方确认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防止纠纷。 6.承包期内,上田、榕桥、岵山、槐植服务区汽修服务承包经营权项目的所有安全生产责任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承担。 7.承包期内的用水用电,按表计量,由发包方代收代缴,承包方自收到发包方通知5日内,缴足水电费,其中,电费单价为当地供电公司核定的商业用电峰值电费单价;水费单价在发包方核定的收费基准上另加10%的水损收取。 8.承包方每月应按3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向发包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三)风险管控 承包方应当自行对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招商项目承包方的要求,决定是否参与招商并承包该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并对报名参与招商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报名方式及时间:意向方根据招商公告内容和要求提交承包申请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承包申请人报名成功后联系发包方领取招商书并商议现场踏勘时间。 五、承包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 2020年3月13日 六、评审时间及地点: 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肖厝社区高速公路泉州北征管所内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595-36619091 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肖厝社区高速公路泉州北征管所内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八、发包方拒绝承包人的权利 1.无效承包申请的情形: 1.1. 未按要求提交承包申请保证金的; 1.2. 未按照招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1.3. 不符合招商资质要求的; 1.4. 报价低于招商底价的; 1.5. 同一经营项目有多个报价的; 1.6. 在报名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承包申请书; 1.7. 属于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 1.8.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发包方如发现承包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资质材料造假等欺诈行为或与其他申请人有串通行为的,发包方有权取消承包申请人的申请资质,并且没收承包申请保证金,同时将该承包申请人归入黑名单。 九、相关附件 招商公告所含附件为本公告有效组成部分。 1. 密封一次性报价书 2. 承包申请函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 承包申请保证金缴纳情况表 6. 承包申请保证金退还账户说明 7. 承包项目名称、主要经营产品种类 8. 经营权承包合同 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 2 月 28日 (公告附件1-8) 1.密封一次性报价书 公司: (一)根据贵司 年 月 日发布的《招商公告》及相关附件的规定,我方承诺对本项目承包标的年固定管理费报价如下: 承包标的 年固定管理费报价 经营权承包 大写: 小写: 注: 1、年固定管理费报价不得低于8万元。低于招商底价的报价无效,不符合申请资质的报价无效,评审会前承包申请保证金未到账的报价无效; 2、未经企业承包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确认,该报价书无效; 3、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4、若有涂改,应当在涂改处经企业承包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否则,该报价书无效; 5、辨认不清的报价书无效。 (二)承包申请资质材料 1.申请资质材料信封封面 2.申请资质材料内容要求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完成有效年检且经营范围涵盖招商项目); (2)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 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如有); (4) 需提供招商项目政府规定的经营许可证照复印件(如有); (5) 提供品牌证明材料(如有): 自有品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品牌企业公章(商标权人为自然人的,则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加盟(代理)品牌。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加盖品牌企业公章;②参与本项目招商的唯一(独占)授权书(商标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且授权有效期不少于招商项目的合同期限。 (6) 其他 承包申请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2. 承包申请函 致: 公司 在审阅了贵方的招商公告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将按照招商公告的规定确认我方的承包申请书已完整提出。 如果我方中选,将在贵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承包申请书及招商公告与贵方签署正式合同并全面履行我们的义务。 我方同意本承包申请书在承包申请人须知规定的评审日期起60天内有效,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前,本承包申请书及贵方的书面中选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我方完全理解并认同贵方不一定接受最高报价的承包申请或收到的任何承包申请。 出具日期: 承包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子邮箱: 地址: 电话: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本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本公司承包申请文件有效期相同。 特此证明。 附: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承包申请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地址: 签发日期: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承包申请人地址)的(承包申请人名称)在下面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在此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作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招商活动,作为承包申请人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被授权人(承包申请人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限。 本授权书自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随附《法定代表人证明》 承包申请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5. 承包申请保证金缴纳情况表 公司: (承包申请人名称)(以下称“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承包申请。对于我单位在规定的承包申请书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承包申请书的,或者在收到招商结果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等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它行为,我单位承担保证责任。 我单位承包申请保证金用银行转账方式来缴纳,金额为 (大写),并在承包申请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承包申请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6.承包申请保证金退还账户说明 我单位在 (项目名称)招商中的承包申请保证金(¥: 元)按以下账户无息退还,特此确认。 户 名: (必须与承包申请人名称一致) 开户银行: (必须是承包申请人基本账户) 银行帐号: (必须是承包申请人基本账户) 承包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7. 承包项目名称、主要经营产品种类 项目名称 主要 经营 产品 8. 上田、榕桥、岵山、槐植服务区汽修服务经营权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充分发挥福建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功能,提升服务区的整体形象,更好地为过往司乘人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福建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相关的管理规定,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承包合同。 第一条 经营地点、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甲方将位于 上田、榕桥、岵山、槐植服务区汽修服务 经营权发包给乙方从事 汽车维修及零配件供应 经营项目。若合同期内上级管理单位统一要求甲方自营时,需要收回经营权及经营场所时,甲方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库存商品自行处置。 2.乙方经营范围: 汽车维修及零配件供应,增加经营范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服务区的权属:甲方对发包的服务区设施具有处分权,乙方知悉并接受该标的物的权属状况。 4.在合同期间,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责任和风险,并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用工。 5.乙方应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他行政许可。如须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范围,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经营。乙方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政府所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不得将甲方许可的经营项目和服务区财产转包、分包、转让、转租给他人经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二条 资产的移交与返还 1.甲方将上田、榕桥、岵山、槐植服务区指定位置约1157 ㎡移交给乙方经营使用,其中上田服务区A区汽修间面积为130.5㎡;榕桥服务区A区汽修间面积为245.5㎡;岵山服务区A、B区汽修间面积均为198㎡;槐植服务区A、B区汽修间面积均为192.5㎡。乙方在经营使用甲方资产期间,应承担维护保管之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的资产出租、转让或抵押给他人,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上述资产完好地返还给甲方,如有损坏乙方应予修复,不能修复应赔偿损失。 2.甲方提供给乙方经营场地以实际交付的使用面积为准。提供宿舍 间。 3.经营场地的交付以场地交付单的形式确认,资产的移交与返还以场地交付单载明的资产明细为准。 4.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该服务区财产及其附属设施在期满后10天内交付甲方,并确保服务区财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性和适租性;对于乙方在承包期间添附的固定在建筑物体上不可拆除的设备、设施、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在合同终止 10 天内自行对经营场所进行清场,如逾期未清场的,视为乙方放弃经营场所内所有资产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代为清场抛弃,由此产生的清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因国家规划、高速公路改扩建、政府征收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等原因导致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10天内将服务区财产及其附属设施移交甲方,并确保服务区财产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性和适租性,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款给乙方。 第三条 承包期限 1.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合同期内如因福建省高速公路或所在的服务区封闭、改扩建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经服务区书面确认后,乙方停业年累计超过 5天(含5天)的,甲方根据已确认的停业天数给予顺延承包期限。(确认标准:每个承包年度内,乙方因上述原因造成上午10:00至下午20:00之间长达10个小时的停业,甲方予以确认为停业1天,如累计达到5天以上予以顺延承包期限。) 第四条 承包管理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和支付方式 1. 年承包管理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每年承包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整(¥ )。具体如下: 合同 年度 期间 管理费(元) 缴交日期 分期 金额 合计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承包管理费缴交银行账号: 账 户 名: 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52300100100190076 开 户 行: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 2.乙方应承担经营期间的各种税费和经营成本费用,该费用不含在年承包管理费内。乙方经营过程中用水用电,按表计量,由甲方代收代缴,乙方自收到甲方通知5日内,缴足水电费。其中,电费单价为当地供电公司核定的商业用电峰值电费单价;水费单价在甲方核定的收费基准上另加10%的水损收取。 3.乙方同意每月按3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含垃圾清运、公共区域保洁等费用),即每月 3471 元;上述费用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缴交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甲方。 4.甲方收取乙方的承包管理费,如遇国家政策变动导致税率增减,不影响本合同订立金额。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 万元整(¥ ),该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违约的,甲方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归还乙方;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的,甲方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没收部分或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缴交银行账号: 账 户 名: 泉州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152300100100190076 开 户 行: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 2. 乙方未按甲方整改通知单上的要求进行整改,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代为整改所需款项,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付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并支付超出保证金部分的代垫款项。 第六条 权利义务承接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需要投资新设立企业法人或在所承包经营的服务区设立分公司的,经甲方审查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可由该企业法人承担,乙方和该企业法人就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经有权机构批准调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体制的,可以由新的机构取代甲方承接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3.发生上述情形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第七条 负担事项 1. 乙方的经营、办公和生活的场所(含设施设备)的日常清洁及维护、保全等工作,均由乙方承担和支付费用,使其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始终处于良好和适用的状态。 2.合同期内,因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登记费等,由双方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3.甲方因本合同所取得的款项的应缴税费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因经营所需交付的一切税费等由乙方负责缴纳。 第八条 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福建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有关管理规定,制订或调整 泉州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检查制度等。 2.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和本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随时查核乙方的经营行为。 3.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承包管理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各款项。 4.甲方有权组织第三方对乙方经营业绩进行审计。 5.甲方所属服务区可按照《泉州高速公路每座汽修间应配备的装备清单》、《泉州高速公路汽修服务考核标准(2017版)》(见附件1、2)进行行业管理和考核,在监督机制上建章立制,做到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服务区可采取有效的惩处措施,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及时追踪整改效果,防止问题反复出现。 6.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移交经营场所和资产。 2.有偿向乙方提供经营用水、用电。 3.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合同期内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接收经营、使用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和资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自主经营。 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当地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向社会公众提供文明优质服务,维护服务区的文明窗口形象。承担违法、违约、顾客有效投诉等方面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接受甲方对乙方经营活动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服从、执行甲方有关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文明服务、安全卫生、守法经营等管理规范和检查制度,服从和执行《福建省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达标创星考评办法》的相关条款。 3.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承包管理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各款项。 4.在乙方经营活动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完成重大活动或应对突发事件,费用乙方自理。 5.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具有相关的经营资格,包含但不限于有与经营范围一致的营业执照等,且均按时办理年检审手续。 6. 乙方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及高速公路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汽车维修及零配件供应等方面指导价格的管理规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做到公平、合理、明码标价,接受甲方和社会的监督。 7. 乙方应按照《福建省高速公路服务(停车)区达标创星考评办法》有关条款的要求,配备齐全经营所需各种设备。 8. 乙方应负责所承包经营场所及周边的保洁工作,乙方的卫生责任区域以所在服务区根据乙方实际使用区域进行划分为准。 9.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确保安全经营和安全生产,负责做好经营场所内的治安及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经营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 10. 乙方应正常使用和维护保管甲方提供的房产等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 (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致属于甲方的房产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不及时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所需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乙方在综合楼外墙、广场、屋顶等场所发布广告的,需经甲方同意并缴纳相关的费用。 12. 合同期间,乙方在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的基础上,不得经营甲方自营销售的商品。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经营场所内或经营场所外擅自添附、搭建建筑物或擅自使用服务区其他建筑物、场地。 14.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如有发生下列事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主要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 10 天内通知甲方; (2)发生各类刑事、民事或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乙方相关的各类涉诉案件)、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发生廉政、文明服务等被投诉事件,应在发生事件后的当天第一时间内电话通知甲方并在 3 天内及时书面报告; (3)拟歇业、解散、申请破产、停业整顿、被吊(撤)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时,应提前 30天书面通知甲方; (4)变更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文书、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 15.乙方在经营期间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经营数据相关信息采集工作,乙方不得故意隐瞒、谎报经营数据,阻碍甲方对经营数据的采集工作。 16.乙方在经营汽车维修及零配件供应项目时,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确认单,双方确认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防止纠纷。 17.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汽车维修及零配件供应项目的价格清单报备至甲方,并在甲方审批后方可施行采用。在经营期间如有涉及到收费标准变动的,应提前报备至甲方。 18.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丙方的义务 丙方自愿对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的保证金、管理费、违约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第九条 职工管理 1. 乙方对于职工聘用及管理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 2. 工作人员要求统一着装、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要真诚热情为顾客提供文明优质服务;要及时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主动维护服务区的窗口行业形象。对于须持证上岗者,应持证上岗。 3. 乙方应为经营所雇用的所有员工办理人身安全意外保险。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经营场所资产损毁的,乙方应赔付甲方实际损失并支付实际损失20%的违约金。 2.甲方因乙方原因或在乙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事故、纠纷产生的各项赔付、支出,由乙方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3.乙方在合同解除或到期后未按前述清场期限退出经营场地的,支付 1000 元/日违约金(不包含甲方代为清场的费用)。 4.乙方收到甲方依据服务区相关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发出的整改通知单的,支付 2000 元/次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4.1不遵守高速公路经营服务管理规范,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4.2被顾客投诉并查证属实,情节严重的; 4.3 卫生管理责任区脏、乱、差; 4.4 不服从服务区管理,影响服务区整体治安的; 4.5 经营不规范被有关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 4.6 故意逃单、漏单的; 4.7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特殊情形通知义务的。 5.乙方逾期支付承包管理费的,逾期时间在30日以内的,乙方按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继续收取逾期违约金并停止水电供应;37日内仍未补齐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8条第4款第12项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约定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的50%,发现之日起7日内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采取停止水电供应直至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的权利。 7.无客观原因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业的,支付 1000 元/日违约金。 8.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8.1.因乙方违约被甲方停止水电供应7日以上,违约事项仍未消失的; 8.2.因乙方自身原因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3次以上; 8.3.不符合达标创星考评标准或要求,不遵守地方或高速公路餐饮业务服务管理规范,拒不执行、拖延或部分执行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累计达到3次; 8.4.顾客投诉经查属实,一年内累计3次,情节严重的;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 8.5.违反合同约定将经营项目或资产转包、分包、出租、抵押的; 8.6.擅自在经营场所自行搭建违章建筑的; 8.7.履约保证金不足额达30日以上的; 8.8.乙方违约单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 8.9.发生重大综治事件、安全事故; 8.10.无客观原因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业达7日以上的; 8.11.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9.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决定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合同解除之日起10天内将经营场所资产等返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经营困难且剩余合同期限不足三分之一的,乙方需提前三个月书面申请退场,经甲方审查同意的,可结清合同相关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管理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并提前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情况通知对方,并在 30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有效证明文件,由甲、乙双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处理,视情况免除或部分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送达地址条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法院、仲裁机构就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 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方式为:邮寄、电子邮件 邮寄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方式为:邮寄、电子邮件 邮寄地址: 电子邮件地址: 2. 一方送达方式及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以邮寄方式送达被退回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按照其简易程序审理。律师费(按律师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财产保全费、仲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实际用于仲裁活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本合同确认的住所地即为仲裁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仲裁相关法律文书按确认的住所地交邮后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六条 附则 1. 合同期限内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或上级管理单位的决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不另行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款给乙方,但甲方须提前 30天通知乙方和丙方。 2.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招商公告、承包申请文件、本合同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书面文件为准。 4.本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及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丙方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1.泉州高速公路每座汽修间应配备的装备清单 2.泉州高速公路汽修服务考核标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承包申请人在此处盖章确认本承包合同 承包申请人(盖章) 附件1: 附件2: 来源:泉州高速e家 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商务合作微信:hdh509 QQ: 253400454 看完点亮右下方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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