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27年前冒用身份中考,岂能“弄假成真”??

发布于 2021-03-22 02:29 ,所属分类:在线教育信息快讯

听雨笔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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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芮城县人社局一副局长被指27年前冒用身份中考”一事,芮城县政府网站3月20日发布消息称,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目前正在对有关情况全面调查处理。

据此前媒体报道,记者获得的由芮城县监察委员会向县公安局发出的《关于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兴华有关问题的监察建议书》显示——

“杨兴华(姚会乾)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学位是其取得公职人员身份和工作岗位的必要条件,综合考虑其冒名顶替行为发生的时代背景、社会稳定和干部队伍稳定等因素,建议公安局注销姓名为姚会乾的户口。” 


从《监察建议书》中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上述“副局长冒用身份中考”事件,相比此前许多类似冒名顶替事件,应该说,并没有什么太多复杂离奇的不同之处,同时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事实真相,实际上也已调查得十分清楚确凿——

杨兴华,原名姚会乾,1994年7月,在芮城县原汉渡乡红卫中学初中(41)班复读期间,通过父亲和班主任的安排,冒用同班同学杨兴华学籍信息和身份信息参加中考,后进入运城地区会计学校就读,1998年7月取得中专学历,1998年9月分配到芮城县劳动局工作……

但让人感到离奇、惊异,更十分困惑不解的是,当地监察委员会在已查实这一“冒名顶替考中专”事实真相,且明知“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学位是其取得公职人员身份和工作岗位的必要条件”情况下,竟然仍给出这样的“监察建议”——

综合考虑其冒名顶替行为发生的时代背景、社会稳定和干部队伍稳定等因素,建议公安局注销姓名为姚会乾的户口”。


很明显,按照这一“监察建议”,不仅意味着,“姚会乾”这一原本真实的户籍身份被注销,更意味着,本属于弄虚作假冒用的杨兴华身份,将被正式确认,就此完全洗白、彻底“弄假成真”

面对“冒名顶替”这种明显违法违纪的行为,作为司职反腐肃贪职能的当地监察委员会,在已查清基本事实真相背景下,不仅不拨乱反正、彻底还原厘清其中的基本是非曲直,而且还进一步将错就错地“弄假成真”,如此匪夷所思的诡异操作,不仅让人看不懂,更备感失望。

至于所谓 “考虑冒名顶替行为发生的时代背景、社会稳定和干部队伍稳定等因素”等理由,事实上也根本说不通、站不住脚。

近年来,频繁曝出的各种“冒名顶替考学”事件,如“罗彩霞事件”、“王娜娜事件”、“苟晶事件”,哪一个没有特殊的“时代背景”?按这样的逻辑,这些事件中的冒名顶替,岂不同样也都该“弄假成真”?

更不用说,究竟有什么样的“时代背景”,可以允许姑息宽纵冒名顶替行为?冒名顶替难道不自古以来都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行为?


而“社会稳定和干部队伍稳定”等说辞,更是荒诞不经。不顾基本的是非对错、姑息冒名顶替者,通过弄假成真将其身份洗白,怎么可能反而有利于社会和干部队伍稳定?

难道不恰恰是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者,还原其本来面目,才真正更有利于稳定那些凭真实身份考学、上进的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干部队伍的心理?

事实上,正是考虑冒名顶替行为对教育公平、稳定秩序,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和冲击,为了更有效地严厉打击惩治这种行为,在此前教育部三令五申,强调“对冒名顶替行为要零容忍”、“取消其入学资格”基础上,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正式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明确——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种背景语境下,竟然出现以所谓“稳定”为由,为冒名顶替开脱、洗白的做法,岂非咄咄怪事?!

诚然,鉴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今年3月1日才正式生效,以及法律溯及力问题,对上述冒名顶替事件,确实无法用刑法追责,但《刑法》之外,事实上还有其他许多对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明确说“不”的党纪国法。

如《政务处分法》:“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 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这位当年冒名顶替参加中考的副局长,不仅身份信息已被弄假成真,且仍安居于副局长位置,尚未受到任何处分。 

当然,在此事引发舆论关注后,当地政府已表示要全面调查处理,这是否预示着,该事件已出现某种“反转”的希望和可能?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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