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可研报告谁来编写?发改委明确了

发布于 2021-04-18 13:53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近日,有网友向发改委提出咨询,现在已取消工程资质认定,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规定,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现在需要编制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可以自己编制,还是需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写?








  对此,发改委投资司回复称,政府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谁编写由项目单位决定,属于市场化行为。

  据了解,2005年3月4日,发改委发布第29号令,公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该办法明确,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








  2015年5月30日,发改委发布第26号令,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2017年10月19日,发改委明确了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包括: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有关信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国家发改委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改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等等。








  2017年11月15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其第六条提出,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第四章明确了行业自律等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发改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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