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题每日一练(民法 债的保全)
发布于 2021-08-05 12:56 ,所属分类:试题库考试资料大全
2006年第3卷 第54题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02
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代位权。
A选项:2021年1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没有说明甲企业借给乙企业的20万元的用途,也没有说明是否存在法律禁止借贷的事由,因此该借贷合同有效。A选项错误,当选。
B选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对于“怠于”的认定,传统理论观点认为“债权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提出”。因此,尽管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也并不能构成其积极行使债权,甲依然可以主张代位权。B选项错误,当选。
C选项:代位权诉讼中,被告为次债务人,而非债务人。C选项错误,当选。
D选项:由于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并不构成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障碍。只要债务人没有实际仲裁次债务人,债权人即可以行使代位权。D选项正确,不当选。
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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