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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双软企业,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2021年9月份不含税收入100万元,销售自产软件的增值税率13%,当期进项税额1万元。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100*13%-1-100*3%=9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在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也就是说,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是不包括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只有软件部分可以即征即退。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我是一家生产机械设备的高新技术企业,2018、2019、2020年的年销售收入分别为4000万、8000万、1.2亿,分别投入的研发费用为400万、600万、800万。请评判一下该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指标要求?三年的综合比值为(400+600+800)/(4000+8000+12000)=7.5%,符合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的比例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小编叨叨:
1、当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并非按每一年度的比例分别计算。近三个年度的比例不低于3%即符合要求。
2、当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并非按每一年度的比例分别计算。近三个年度的比例不低于4%即符合要求。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并非按每一年度的比例分别计算。近三个年度的比例不低于5%即符合要求。(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20年度销售收入25000万元,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本表2018-2020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符合比例要求。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21年度销售收入12000万元,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本表2019-2021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4%。不符合比例要求。企业2021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目标脱贫地区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1、2021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2、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15万元;3、2021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2、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我企业2021年度研发费用为均为境内自主的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其他费用8万元)。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是多少?境内自主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1、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万元2、由于10.22万元大于8万元,因此境内自主研发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1、“研发费用--其他费用”的费用限额计算,高企认定中规定“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加计扣除政策中规定“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加计扣除方面的其他费用限额计算应当按照不同研发项目(R&D)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分别计算其他费用限额。
我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2021年第2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第1季度和第2季度分别需要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企业在第1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所得税额=50×25%-1.25=11.25万元。企业2021年第1-2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企业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可继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2季度累计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所得税额=150×25%-7.5=30万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部分内容参考:郝老师说会计、今日知讯,由一品税悦归纳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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