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20万元!呼和浩特鼓励毕业生创办创新型企业
发布于 2022-06-12 14:42 ,所属分类:在线教育信息快讯
创新内蒙古2022-06-11 18:54发表于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发布吸引人才政策
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支持人才就业创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大力营造尊重人才、服务人才、留住人才的社会氛围。
文件中关于鼓励毕业生创办创新型企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以及“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等人才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政策举措可谓干货满满,红利多多,充分体现了首府求贤若渴的态度、广纳贤才的诚意和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决心。
以下为政策全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支持人才就业创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支持人才就业创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支持人才就业创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大力营造尊重人才、服务人才、留住人才的社会氛围,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等人才在呼和浩特市就业创业,为其提供全方位服务,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呼党发〔202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租房补贴。对在市域内非公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两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给予租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按月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对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且符合人才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减免100%、50%、30%的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四条购房补贴。对在市域内非公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5年内首次在市域内购房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给予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
第五条同时符合第二条与第三条的申请人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租房补贴。2人及以上购买同一套房的,只有1人可享受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除外)。
第六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认定组,对申请人的租购房补贴申领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发放,一个月内发放到位。
第七条对全市绿色农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现代化工、新材料和现代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技术等“六大产业集群”企业新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1年后给予博士研究生5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一次性人才奖励。
第八条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呼和浩特市创业,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可申请最高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免除反担保;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于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经认定可申请最高600万元担保贷款。
第九条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创办创新型企业,并产生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评审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中小微企业招聘应届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对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招聘1人给予企业2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认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相应的服务和待遇。
第十二条对当年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按照“有工作的优先对口安排,自主创业的提供创业服务,未就业的发放生活补助”的原则,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分层次安排解决。配偶为市域外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可按程序对口调入我市工作。
第十三条当年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可有一次选择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机会。
申请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子女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选择学校(幼儿园)入学或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申请就读普通高中的,依据中考成绩选择高中阶段学校入学。
申请转学(园)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其就学意向及空余学位情况,协调安排相关学校、幼儿园优先办理转学(园)手续。
其他特别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学问题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备案且在站期间承担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开发任务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时间,每人每月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补助申请材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的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落实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健全完善对高校毕业生、高层次人才服务事项办理情况、服务承诺落实情况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定期调度、动态跟踪、限时办结的督办机制,严格按规定和承诺时限办结。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如实填报、提供个人信息及所需要件,如虚报、谎报、瞒报信息,将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并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申请人因工作、社保、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相关部门申报。对未按规定申报者,一经查实,按瞒报处理。
第十八条中央、自治区驻呼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认定和服务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按原渠道执行,本办法与我市现行政策有不一致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他政策措施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
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高级人才4个层次分类。
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技术官;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负责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近5年担任中国企业500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研发主要成员;近5年担任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中国政府“友谊奖”专家;近两届奥运会金牌获得者(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任务(课题负责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主持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全国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带头人;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近5年在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担任地区总部总经理(董事长)、首席技术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副省级城市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工程入选者;近两届奥运会银牌、铜牌,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3名,亚运会、全运会金牌获得者(含运动员及单项总教练、主教练);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地方级高级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的高级职称和高级技师人才。
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每2年调整一次。其他具备以上四类高层次人才专业水准、尚未明确的人才,通过组织专家评审予以认定。
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科技创新领域配套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呼和浩特市吸引人才政策10条(试行)》(呼党发〔2021〕13号),对我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人才飞地”以及开展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评选共五类人才支持项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申报条件:应满足《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中规定的人才条件,刚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在我市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聘用协议、技术咨询与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对刚性引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产业瓶颈上取得重大突破的人才(团队)项目,经评审和市政府研究确定后给予1000万元-1亿元项目资助,并对刚性引进的领军人才,可从项目资金计提不高于200万元的绩效支出奖励个人。对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报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最高给予100万元项目资助,并对项目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可从项目资金计提不高于10万元的绩效支出奖励个人(团队)。
第四条“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申报条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投资机构、金融单位等发起和组建的“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鼓励联合体具备法人资格;联合体成员不少于5家,签定不少于三年的合作协议;需确定具有在呼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个联合体牵头单位(理事长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政产学研推用银”创新联合体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对经评审后支持建设的联合体,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财政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联合体重大科技项目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服务、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等创新活动。
第六条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申报条件: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具有在呼独立法人资格,纳税、统计地均在呼;研究院派驻来呼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其总人数的1/4,且8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院合作期内至少有15项成果落地实现产业化、培育10家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研究院研发办公场地与合作期科研项目经费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合作期内免费提供研发场地和企业办公场地,每年最高给予2000万元科研项目扶持经费。
第八条“人才飞地”申报条件:在区外人才技术密集地区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独立研发机构等形式“人才飞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内外企业;“人才飞地”设立满1年,有固定办公科研场所,有稳定经费来源和团队,有与我市产业关联的孵化项目和成果,其所孵化或研发的成果和项目在呼转化。
第九条“人才飞地”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根据在呼转化绩效,给予“人才飞地”建立单位50-10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建立单位自主统筹用于团队建设、人员激励、科研经费等方面支出。
对在呼注册的建立单位,促成向我市转移转化且实现年新增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转化促成我市每新增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不在呼注册的建立单位,促成在我市新创办5家(含)以上企业实施转化,且实施转化的企业实现年新增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实施转化促成我市每新增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市政府出资建立的“人才飞地”,由市财政按其实际投入给予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条评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申报条件:人才包括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创业人才,科技创新人才近三年应取得一定的科技成果、其成果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科技创业人才应为所创办企业中自然人股东、其创业有一定成效,人才所属企业须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呼,年均实际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评选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条件:团队应包括1名团队带头人和至少3名团队核心成员。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目标的技术能力,创新创业的业绩主要由团队集体形成。
第十一条评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支持资金额度及使用方向:根据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施科研项目、取得科技成果和经营业绩的综合评价结果,对获选的人才个人,每人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选的团队,每个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用于人员激励、团队建设、科研经费等方面支出。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发布本细则涉及的各类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将本细则涉及的人才政策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或评审等各环节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协议、谎报工作业绩等方式,骗取引才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一经查实,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依法追缴已享受补贴或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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