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相互替考被开除,大学生不服处分决定起诉高校,法院判了!
发布于 2022-06-29 09:05 ,所属分类:在线教育信息快讯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大学生毛某和孔某在期末考试中相互替考作弊,两人被学校开除学籍后认为处分过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认定毛某和孔某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毛某与孔某均系云南某大学2019级学生。
2021年5月23日,毛某因在驾校培训,让同年级不同班级的同学孔某代自己去参加当天的“形势与政策”课程期末考试,孔某答应了毛某并代其实际参加并完成了考试。一周后,孔某因在外兼职,让毛某替代自己去参加当天的“形势与政策”课程期末考试,毛某答应了孔某并代其实际参加并完成了考试。
不久,云南某大学接到学生实名举报,对毛某和孔某是否存在替考行为进行调查,毛某和孔某承认了相互替考的事实。经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该学校分别对孔某和毛某作出了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孔某和毛某不服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遂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予以受理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后,分别对孔某和毛某作出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
孔某、毛某认为云南某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和复查决定侵犯其受教育权,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明显不当等情形,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孔某、毛某在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依法生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主观上对“替考行为”存在错误认识、对“替考”的行为后果抱有一定侥幸心理,原告主动选择了用“替考”的方式两次完成了自己和他人“形势与政策”课程的期末考试,应当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其行为性质属于“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符合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定情形。被告作为高等学校,有权作出案涉处分决定。
替考行为本身属于冒充他人身份替代他人完成本应由他人独立完成的知识测评或让他人冒充自己以替代自己完成本应由自己独立完成的知识测评的学术不诚信行为,原告以“不诚信行为”回报“不诚信行为”的认识和行为方式不仅违反了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属于“诚实守信、知恩图报”的应有之意,不应得到鼓励和认可,原告应当为自己作出的不诚信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因此,云南某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复查决定具备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等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原告请求撤销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复查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法官心语
何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法官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未将高校教学行为以及教学相关行政管理行为是否规范、其他同学是否存在考试舞弊等行为纳入调查范围和综合考量范围,仅考虑原告的两次替考事实就对原告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处分过重。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作出的处分决定以及复查决定不存在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原告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为实质性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法的社会作用,合议庭本着“惩罚失信只是手段、激励诚信才是目的”的理念,以“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为目标,对原告主观上弱化了学术诚信的严肃性、忽略了高等教育的目的以及没有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自我教育在自我成长中的影响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考虑等观念问题进行了多方位疏导,并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以引导原告正确看待诉讼行为和裁判结果。
宣判后,原告表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严肃性,愿意接受判决结果,会引以为戒,积极面对今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脚踏实地走好人生路,努力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希望我们每一名有幸长在新时代的新青年都能认真践行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不断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良好风尚。
人民陪审员心语
吕建萍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是我的工作职责和使命,有幸作为本案合议庭成员参加了该案的审判工作,感触颇深。
我们应该怎样培养下一代?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下一代?如果没有支持学校的处罚决定,那是对所有认真勤奋学习的同学们最大的不公平,要让同学们和家长们真切地感知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让我们新时代的新青年通过这个庭审学会担当、学会脚踏实地、学会真善美。于是我结合原告年龄特征,在法庭调查阶段询问了原告的年龄、询问了原告是否知道学生的主业以及在学业和其他事情有冲突的时候孰轻孰重等问题,想要用朴实的语言和通俗易懂的话语引导原告认识到只要能够正视自己的错误、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之,也是好孩子。
希望广大学子好好珍惜现有的学习机会,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讲信义、守公德,在脚踏实地中苦练本领,努力做一名有担当,有理想,有抱负,将来对国家有用的人。
专家点评
梅扬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本案中,毛某、孔某相互替考的违法违纪事实确凿无疑。对此,无论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还是《云南某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云南某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校纪校规,均赋予了学校给予毛某、孔某“开除学籍处分”的权利;学校的整个处理过程也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不仅在处分作出前给予毛某、孔某陈述、申辩的机会,而且在处分下达后,赋予毛某、孔某申诉的权利,并举行听证;此外,在学校相关宣传工作已经做到位的情况下,毛某、孔某明知替考行为违法违纪,仍然罔顾禁令,分别两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情节较为恶劣和严重。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合理、适当,并非“小题大做”之举。
本案裁判于法有据、于情有理,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学生中强化规则意识,培育诚信理念。因为考试之于学校,是一场非常重要的教育教学活动,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依据,保证其公平公正是应有之义。考试不仅考专业,也是考品德。专业可以补考,品德却无法补考。广大学子要以毛某、孔某为戒,遵纪守法、诚信考试、杜绝作弊,别拿侥幸赌自己的前途!
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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