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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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属性:精讲课件
- 视频类型:精讲班/习题班/基础班/技巧班
课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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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导读
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所得获取主体缴纳的税收总称。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二是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如利润等;
三是提供资金或财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纯收益额或净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它既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而是以纳税人应税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所得额为征税依据。
2.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
3.所得税属于直接税,一般不易转嫁。企业所得税属于终端税收,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其缴纳的所得税一般不易转嫁,而是由纳税人自己负担,从而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4.企业所得税计算较为复杂。
5.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管办法。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内容导读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法人所得税模式,按此标准,将独立注册登记的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而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由法人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具体按照“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相结合原则,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其不同的纳税义务。
其中: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一)居民企业
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将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二是将在外国依法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居民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1.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但是,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二)非居民企业
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
二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税率,但减按10%征收)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上述规定。
非居民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1.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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