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一定向生考研成功欲解约,法院这么判
发布于 2021-06-29 21:06 ,所属分类:考研学习资料大全
“选普招”还是“选定向”?“选学校”还是“选专业”?“选冷门专业”还是“选热门专业”……每一个选项,都与考生未来发展息息相关。
其中,“定向生”是指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
那么,“定向生”在大学里碰到更好的就业机会或深造机会,能不能要求取消协议呢?前段时间,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解除定向培养协议的请求。陈某某不服上诉,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考研成功欲解约
2015年高考后,考生陈某某与新昌县卫生健康局签订了《2015年新昌县乡镇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2015年乡镇卫生人才定向培养继续实行招生与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在新昌本县户籍考生中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协议要求陈某某在校期间不参加研究生等高一级学历教育,毕业后须回本县乡镇基层卫生院工作且服务期限不得少于5年。
随后,陈某某依约在定向培养学校——省内某医科大学就读。然而,陈某某在校期间却考取了研究生,便要求解除定向培养协议,并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认为,定向培养协议具有公益性,解除协议将损害公共利益,不能随意解除。陈某某遂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与新昌县卫生健康局解除协议。
诉讼过程中,新昌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新昌县人民政府及被告单位相关负责人参与调解。然而,因争议较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签了约就要遵守
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初的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首先,协议中明确约定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等要求。现原告已经本科毕业,达到了履行该协议的条件,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次,原告陈某某之所以能够被省内某医科大学录取,是因为接受了被告的委托定向培养,享受了降分录取的优惠政策,意味着原告占据了有限的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名额,占用了有限的社会资源。现原告完成本科学业,正处于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履行义务的阶段,若此时解除协议,有悖于委托培养政策设立的初衷,有违社会公益。
近期,浙江省陆续发布各类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以卫生系统为例,招考对象是报考普通高校、立志为基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的学生。这些学生与行政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后,在指定高校定向培养,毕业后凡符合约定条件的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就职于基层医疗机构。这类协议既能解决高校入学问题,又能解决就业编制问题,在校期间还发放补助金,一时间成为众多考生热捧的对象。
然而,签订此类定向培养协议时,考生和家长们都要注意了,定向培养协议是一种行政协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不能随意解除。尤其是作为考生的一方,毕业后要求解除协议,转而攻读研究生或者考取其他单位工作,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今年的高考已落幕,正在纠结是否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考生及家长一定要谨慎。
编辑丨小串
审核丨宅叔
来源丨越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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