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新闻汇 | 给泰安各驾校的提醒告诫!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对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暗示保证

发布于 2022-06-19 19:53 ,所属分类:在线教育信息快讯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
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泰安市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全市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依法明码标价,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1.《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提供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要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3.《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对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或者对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
(3)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违法将受到以下处罚:
1.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具体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违反《广告法》二十四条规定发布培训广告的,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望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事项,切实加强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实施信用惩戒。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发现相关违法行为

请拨打

12315、12345

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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