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暖三八节,娘家来舒心——线上普法课(六)

发布于 2021-03-29 15:41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为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11周年,切实增强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信心保障妇女同胞的合法权益。自今日起,“金普女性”将陆续推出10期线上普法课,邀请多名优秀律师,围绕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方面内容,以案释法,通过分享身边真实维权事例,帮助妇女群众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期主讲人: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  薛超  孙全晓





面对家暴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刘某(女)与王某(男)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王某于争吵中多次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刘某身体多处损伤,刘某迫于身体上和精神上的长期伤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首先,家庭暴力的起因是可以没有任何原因,强调的是一方长期对另一方实施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残害;其次,家庭暴力强调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经常性的身心伤害,不是偶发的也不是不特定的几次家庭冲突;最后,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后果往往是持续的,且难以治愈的。

二、家暴与离婚的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只要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于某种考虑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应从保护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准予双方离婚。

三、离婚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王某多次对刘某进行身体侵害,多次殴打,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刘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事件登上热搜出现在新闻报道上,女性作为婚姻生活的弱势一方,往往是被施暴的对象,笔者建议如果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同时一定要收集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好自己,拒绝做沉默的羔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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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洁

审核:姚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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