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16/12/13 13:44:43
- 视频大小:13.23GB
- 视频语言:简体中文
- 视频授权:共享版
- 视频属性:精讲课件
- 视频类型:精讲班/基础班/冲刺班
- 视频版本:zip
- 视频类型:视频
- 课件介绍
本套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视频包含两大网校的基础班、精讲班、冲刺班课程,每个课程内包含讲义,还附加教材的电子版(注教材未改版,继续沿用2011版)
第一节 总则(对应教材第1节)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说明安全生产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原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
从五六十年代的“安全第一”,到七十年代之后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法将“十二字方针”作为安全生产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增)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本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本法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地位:第一责任人。 职责:7项(见下一章)
2013年7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讲话中,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 “党政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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