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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基础班视频教程网盘免费下载(全)


  • 更新日期:2017/8/6 23: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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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频语言:简体中文
  • 视频授权:共享版
  • 视频属性:精讲课件
  • 视频类型:基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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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频类型:视频
  • 课件介绍

      本章重点: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达到要求:了解法的特征、分类、效力;能判断具体法律文件的性质、地位(层级)、制订机构。 

    第一节 法的概述、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了解)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各种成文法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等不成文法。
    我国属成文法体系,严格来说不成文法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我国政治实践和司法实践中惯例、判例还是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的。
      狭义的法有时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显然,本课程主要涉及的是狭义的成文法。
    成文法也称“制定法”,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认可的,没有文字形式(如习惯法)、或虽有文字形式但没有按规范性成文形式的法(如判例)。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多选题)
      《安全生产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里的“生产经营单位”就是假定。
      第17条既有应当做什么,又有禁止做什么,属于“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2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里规定应当做什么,是法律规范中的“处理”。
      第94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这是与第21条“处理”规定对应的“制裁”。
      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不一定都明确规定在同一条法律条文中,有的法律规范往往把处理与制裁结合在一起(如《刑法》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的本质(单选)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普遍约束力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客观物质条件决定法律内容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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