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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一名90后小伙子,大学毕业后进入增城区X镇卫生院,成为了一名医生。进入工作岗位后,小张依旧勤于求学,后续考取了研究生,遂向X镇卫生院提出辞职。没想到的是,此时领导拿出一份文件,要小张返还7万元,再索赔7万元……
2017年8月1日,小张入职X镇卫生院,任职医师(无编制)。双方签订《广州市增城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损失范围包括X镇卫生院委派小张出外进修技术的培训费、路费等。2017年10月9日,小张与X镇卫生院签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小张参加X镇卫生院组织的在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规培学员培养项目。协议书约定:一、规培时间三年,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二、培训期间,X镇卫生院继续向小张发放工资,标准为个人基本工资+个人奖励性工资(奖励性工资按原标准80%计算)。此外,X镇卫生院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向小张提供培训期间的交通、住宿补助。三、小张在培训期间辞职的,1.须以培训期间所领取的所有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改革补贴等)全额退还给X镇卫生院。2.全部培训费及交通、住宿补助退还给X镇卫生院。另外,小张还要支付X镇卫生院相当于第1项全额作为违约金。四、培训完成后,小张承诺自X镇卫生院并在全科岗位上连续服务5年以上。2018年4月23日,小张以已考取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为由向X镇卫生院提交辞职申请书。2018年5月25日,小张向X镇卫生院退回工资待遇69837.16元。2018年5月28日,X镇卫生院同意终止(解除)双方聘用合同关系。
2018年6月5日,X镇卫生院向增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小张支付违约金69837.16元。本来想着退回工资待遇后就算破财挡灾的小张,面对X镇卫生院的索赔有点猝不及防。后小张于2018年6月27日提出反申请,要求X镇卫生院返还培训期间的工资以及有关福利待遇69837.16元。后仲裁委裁决X镇卫生院返还小张培训期间的工资以及有关福利待遇69837.16元,驳回X镇卫生院的仲裁请求。
小张辩称,其提出辞职申请,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培训协议中关于提前解除协议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且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自始无效。其参加培训期间取得的工资以及有关福利待遇并不属于培训费用,X镇卫生院收取该等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X镇卫生院要求其支付培训期间取得的工资以及有关福利待遇作为违约金明显违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审理,广州市增城区法院认为,小张培训期间的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69837.16元属于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而非基于培训产生。小张培训期间付出劳动,X镇卫生院理应支付工资。故X镇卫生院要小张退还69837.16元不符合法律规定,X镇卫生院应当返还培训期间的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69837.16元给小张。X镇卫生院并未向培训机构支付任何培训费用,仅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小张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的规培补助共3000元,小张也确认收到了3000元的规培补助。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实际产生的培训费共3000元。X镇卫生院要求小张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支付其在培训期间所领取的所有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69837.16元同等金额的违约金远远超过了实际产生的培训费。因违约金应以X镇卫生院支付的培训费用为限,故小张应支付X镇卫生院违约金3000元。据此,增城区法院判决X镇卫生院向小张返还69837.16元,小张向X镇卫生院支付违约金3000元。X镇卫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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