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代孕”——中国古代的“典妻”

发布于 2021-03-29 01:41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现代社会的“代孕”,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旧社会的“典妻”。 所谓“典妻”,通俗来说,就是将妻子租于他人,换取一定钱财,租期到后再赎回。因为在旧社会,典妻主要是为典夫传宗接代,保证典夫的子嗣传承,所以从这一点来说,现代社会的“代孕”,实际上是旧社会“典妻”的一种延续,是一种社会陋习。对于“典妻”问题的讨论,叶丽娅有《典妻史》,专门对古代典妻习俗进行详细讨论,近代以来,一些文学作品也以典妻为题材展开,如许杰的《赌徒吉顺》(1925年)、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1930年)、罗淑的《生人妻》(1936年)等。


柔石小说《为奴隶的母亲》,图片源自网络,侵权请删,下同


一、“典妻”的历史渊源


汉代以前的嫁妻、卖妻是典妻的孕育期。早在战国时期,已有出卖妻子的记载,在一过程中,妻子如同商品,在前夫与后夫之间被交易,至汉代仍有“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汉书·主父偃传》)的记载。卖妻与典妻的区别在于前者为一次性买断而后者可以交易多次。


南北朝时的质妻为典妻的萌芽期。“质”就有抵押的意思,如春秋战国时期的“质子”,这里是以妻质钱,期满后赎回。


唐朝的雇妻及典贴为典妻的形成期。“典贴”是指以人作为货物置换钱财,被典女性或充妻妾、或作奴隶,没有人身自由,这与典妻中被典女性只为传宗接代有所不同。



宋朝为典妻的成熟期。宋代典妻与雇妻盛行,这里的“典”与“雇”与此前“质”有很大不同,典妻或雇妻是约定期限,期满则归,不再主动赎回。典与雇基本没有区别,二者只有时间长短的不同。


元明清为典妻盛行发展期。元代以后,典妻在一些地区日渐盛行,伴随着朝廷的关注,其过程也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如转嫁、买休卖休,具体过程在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体现,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为典妻举办婚礼的现象。


典妻契约,图源孔夫子旧书网,侵权请删


需说明的是,古代的典妻基本出现在底层社会。就典夫而言,或已娶妻而无子、或贫穷未娶,但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旧社会,能够传宗接代是头等大事;就本夫而言,固然有为钱财而丧尽天良典妻者,但相当一部分是为生存而不得已行为。因此,典妻之俗的盛行,传统社会底层民众的生存艰难是原因之一。


二、典妻的形式


(一)表现形式


因不同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典妻在不同地区也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这在对典妻的称呼上有明显的体现。


如从典当时间长短来看,短者二三年,长者五年、十年甚至更久。如台湾称久者为“典妻”,短者为“租妻”;福建一些地区,将十年期限称为“挂帐”,二三年短期的称“帮腿”。


甬剧《典妻》


在诸如浙江等很多山区,还有“招夫养夫”、“坐堂招夫”等称呼。所谓“招夫养夫”,即有夫之妇,另招一夫同居,以养活全家。这种现象出现,部分是因为前夫浪荡轻浮耗尽家产,而又不事生产,故招后夫以养家,但更多是因前夫生病,“或夫患瘫疾 ,或聋哑昏聩 ,或残疾白痴等症 ,不能自谋生计 ,家又贫寒”,所以不得不招后夫养家。“招夫养夫”在某种程度上更深刻反映典妻的性质,即一方谋求有子传宗接代、一方谋求获取钱财养家。


除前述外,还有“璞妻” 、“典水面”、“借肚皮” 、 ”租肚子”、“路头妻” 、“捆妻”、“僦妻” 、“押帐” 、“搭伙” 、“拉边套”等等多种称呼。



(二)交易形式


宋代以后,随着典妻现象盛行,以契约制为主要形式交易形式日渐完善。以下为一份典婚书(△表示需要填入的信息):

立合同典婚书

△门△氏兹因前夫早游仙界,生下几男几女,因家业寒素,不能扶养成人,无计可思,情愿凭媒妁设合典与△△为妻。今三面议定, 归英洋几元正, 其洋当日收足。是典几年为限,△氏前夫所生几男几女 △△,是典之后生男育女任凭△姓领归,△△姓无阻。今来两想情愿,各不返悔,恐后无凭,立此典婚书存照。时在民国△年△月△日立典书△△△书。见媒△△△。


典婚书,源自《从新发现史料试论舟山地区的 “典妻”现象》


这是一份以出典女性的语气立的契约,类似的还有以承典人的语气立的契约,二者除原因叙述有所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契约中主要交代以下信息


第一,出典的原因。如这份典婚书是因家贫,需要招夫养子,类似于前述招夫养夫。


第二,出典价格。出典的价格受时间、容貌、生子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冯梦龙曾记载寿宁“赁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迎归。”这里记载出典价格“岁仅一金”,也就是一年一两金花银,其时在明崇祯年间,当时“冬粟每石一两二钱”,可见价格不高。


第三,典期内所生子女的归属。一般而言,在出典期内,所生子女归典夫所有,被典夫家族承认,可以载入家谱。也有典期内所生妻子典夫与亲夫均分现象。在一些山区,以招夫养夫形式所生子女,均从原夫姓氏,招夫某种意义上等同于入赘。


三、官方法律对典妻的态度


从严格意义上说,典妻是一种非法的婚姻形式。


早在唐代,已经明令禁止卖妻,“和娶人妻及嫁之者, 各徒二年, 妾减二等, 各离之 , 即夫自嫁者亦同, (仍两离之 )” (《唐律疏议 ·户律·和娶人妻条 》)。也即唐代卖妻与典妻要受“徒二年”的惩罚。


至元代,明确规定 “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姻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其夫妇同雇而不相离者,听。诸受财嫁卖妻妾及过房弟妹者 , 禁 。” (《元史·刑法志 》)虽然元代律法明确禁止典妻,但对转嫁现象却不禁止。


明代朱元璋以重刑治乱世,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的典妻现象进行了禁止,《大明律》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 杖八十……若将妻妾作姊妹嫁人者 , 杖一百, 妻妾杖八十 ”。并且还对典夫情况分别进行不同惩罚, “知其典娶者 , 各与同罪, 并离异 , 财礼入官 ;不知者不坐, 退还财礼”。(《大明律·户律·婚姻 》)即知道是典妻者与典妻之本夫同罪,若不知情,仅退还彩礼。有意思的是,相比唐代的“徒二年”,明代“杖八十”的处罚要轻得多。


《大明律》


清代基本沿袭明代的法律规定,只是更侧重对典妻本夫的量刑。《大清律例》 规定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 , 杖八十……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 , 杖一百 , 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 , 各与同罪 , 并离异 , 财礼入官 ;不知者不坐 , 追还财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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