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第三章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试习题
发布于 2021-09-06 16:16 ,所属分类:试题库考试资料大全
卫 生 法 学
第三章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
1、卫生法制定的概念、原则及其依据是什么?
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归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献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狭义的卫生法的制定,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的卫生法的制定,不仅包括狭义的卫生法的制定,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卫生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卫生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关制定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等活动。
2、卫生法律制定的程序是什么?
(1)卫生立法的准备
(2)卫生法律议案
(3)卫生法律草案的审议
(4)卫生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
(5)卫生法律的公布
卫生立法的准备主要包括编制卫生立法规划、做出卫生立法决策、起草卫生法律议案等。卫生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卫生法律的正式提案。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有权提出法律议案的,一是,全国人民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卫生法律议案;二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卫生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卫生法律议案;三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卫生法律议案列入日程以后,有权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委托专家起草法律草案。卫生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审议等。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卫生法律草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重要的卫生法律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卫生法律草案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卫生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后,由常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由国家主义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使社会各界周知,便于熟悉并遵照执行。卫生法律的公布是卫生立法的最后一步,是卫生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3、什么是卫生法的实施?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4、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包括那些方面?
(1)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2)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3)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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