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期刊速递|SSCI法学2021年11月论文目录(二)

发布于 2021-11-28 16:29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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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比较法杂志》


1.殖民地法律实验室?英属印度的法学创新

摘要:在本文中,我考察了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在英属印度编写的法理学教科书和相关著作。印度的一些法学著作不仅是主要英文书籍的摘要,而且在三个方面与英文著作有所不同。首先,英国理论与印度法律现实之间的差距导致一些作者对英国关于法律的性质和发展的关键概念提出质疑。其次,印度的一些作品受大陆和美国法律理论的影响比同等的英语教科书更大。有时,这是因为这些作品的作者受过一些欧洲大陆的训练,有时,非英语的影响反映了更广泛的反殖民民族主义者远离英国文化。最后,民族主义的影响还导致一些印度法律学者创造了一种独特的法理学著作类型:使用西方法理学理论来描述印度教(在较小程度上也包括伊斯兰)的主要特征的文本法律。殖民地法学著作的这些独特方面说明了一个更广泛的现象:印度等帝国边缘的法律学者并非总是被动地接受帝国中心产生的思想,而是在某些情况下创作了包含有趣的法学见解的著作。关于印度是一个“法律实验室”的概念,法律学者在其中试验新思想,这一概念已经在文献中进行了讨论,主要基于立法(19世纪印度的英国法律编纂)或法医学领域的实例。本文探讨了印度在多大程度上也是一个法学创新的场所。

2.两个国家的故事:1670-1794年英国和普鲁士的离婚

摘要:为什么两个主要的欧洲国家(普鲁士和英国)乍一看似乎有很多共同之处,却在十八世纪制定了截然不同的离婚立法?本文将仔细研究每个国家的改革、立法历史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试图梳理出这些改革背后的动机。通过将法律变革与各国的社会政治和知识结构联系起来,它进一步解释了改革为何如此不同。这篇文章的发现不仅与离婚法的历史有关,而且也与更广泛的问题有关,即什么力量在法律的演变中发挥了作用。今天,很少有人会怀疑法律发展有社会和意识形态“原因”这一命题。然而,这些原因是什么,以及它们必须以什么样的组合出现才能发生法律变更,这些问题很少被详细研究。

3.比较伊斯兰和国际战争法:正统、“异端”和平民类别的世俗化

摘要:本文研究当代战争法如何使平民死亡合理化。我集中讨论战争中的两个具体法律结构:平民/战斗人员的定义和区分原则。(平民和战斗人员的类别应该被理解为具有对话性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完全不同的。此外,“平民”是一个现代的类别,前现代法律来源通常不使用一个术语来指代非战斗人员。)我当代战争中的两个重要方面:基地组织(又称基地组织)还有美国军方。Al-Qāʿidah在这两个法律问题上与东正教伊斯兰法不同,但仍保留伊斯兰法律传统。为了考察这一分歧的性质,我将艾尔·奎达的法律推理与美国军方的法律推理进行了比较。我证明了美国军方与正统国际法的分歧,其方式类似于al-Qāʿidah与正统伊斯兰法的分歧。具体而言,美国军方和基地组织都取消了正统的平民类别,并扩大了战斗人员的类别,主要是将平民视为可能的战斗人员。基于这一比较分析,我认为al-Qāʿidah(和其他伊斯兰激进组织)的法律推理与伊斯兰一样世俗;我称之为融合世俗化的法律。

4.判例与中国法官:一个实验

摘要:我们对中国法官的决策过程进行了实验性研究,在中国,法官被明确禁止引用先前的判决作为其判决的依据,并且在过去的调查中,大多数法官明确表示,先例在其判决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然而,在一个类似于现实世界司法决策的实验中,我们发现,先例似乎对参与的中国法官的判决有重大影响。事实上,法官花在阅读以前的案件上的时间比阅读法规上的时间要多,而且他们通常在查阅法规之前阅读先例。另一方面,法官在其理由中很少提及先例。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司法机构的运作与其在美国和其他地方的同僚们的书面意见和许多民间传说相比,更为相似。


《法律和社会科学年度评论》

1.从历史的角度看黑人生活很重要

摘要:这篇综述考察了黑生命物质运动。尽管越来越多的文献集中于解释当前黑人生命物质运动的形成和活动,但对历史前因的较少。早期以结束国家批准的暴力为中心的黑人领导的运动是什么?这篇文章从一个更长远的角度来看待黑人生命问题,并考察了保护黑人生命免受国家制裁的暴力的长期斗争。我们从现有研究中得出该运动的历史谱系,该谱系追溯了保护黑人生命运动的起源,追溯到艾达·B·威尔斯(Ida B.Wells)的工作,并追溯到密西西比自由民主党(Mississippi Freedom Democratic Party)的工作以及随后发生的城市叛乱。


2.商业与人权:跨国管制的替代办法

摘要:近年来,对商业行为进行跨国管制的各种办法已经演变为一种替代办法,以取代以国内商业行为为重点的指挥和控制模式以及国际人权法对公司进行管制的软法办法。在回顾这五种方法(即多中心治理、域外监管、拟议国际条约、公司法改革和贸易投资协定再平衡)的潜力时,本文提出了两个论点。首先,尽管多中心治理对于填补基于国家的监管缺陷至关重要,但鉴于基于国家的监管方法与其他监管方法之间的动态关系,这种方法不应忽视或进一步削弱国家在监管企业方面的作用和相关性。第二,应该更多地非人权监管制度,以改变企业文化,因为企业文化往往将人权问题外部化。应在这一背景下看待日益重视公司法和贸易投资协定的作用。


3.宪政独裁,从殖民主义到新冠肺炎

摘要:在本文中,我将宪法专政的概念作为一种启发,作为一种比比较宪法法中的惯例更明确地思考宪法暴力的方式。宪政独裁是一个史诗般的概念。它能够启发和重述宪法的史诗历史,提醒我们注意宪法实践中的共同点,即统治和暴力,否则这些将仍然笼罩在法律东方主义中。这一分析意在让宪法再次变得陌生。为此,我追踪


4.步履蹒跚:积极警务和大规模监禁对儿童教育的影响

摘要:在过去二十年中,研究人员就公共教育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写了很多文章,作为一种管道,公立学校的做法与黑人和拉丁美洲青年的终身监禁相关或导致终身监禁风险增加。本文通过颠倒问题,将学校的脚本翻转到监狱管道隐喻。刑事司法对公立学校有什么影响?回顾最近从多个学科对警务和监禁进行的社会科学研究,本文将刑事司法与公共教育的关系描述为步履蹒跚,这是一个社会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警察和监禁的大规模化系统地损害了美国儿童目标人口享有免费和适当公共教育权利的能力。


5.基础设施和法律:公共性和公共性

摘要:基础设施是注入政治和权力关系的技术性社会集合。它们刺激了公众行动,促使更多的学者参考基础设施公众的做法。本文探讨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规范和概念含义。它从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约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和南希·弗雷泽(Nancy Fraser)的政治理论传统中提炼出一种规范性的公众理想,这种理想由受制于可能显著影响其自治的特定权力关系结构的人组成。自治不仅会受到现有或计划中的基础设施及其现有或预期的用户、工人和反对者的严重影响,还会受到基础设施缺乏或基础设施排除、配给、渠道和财政强制的条款的严重影响。法律体制机制为基础设施公众的行动和发言提供了一些手段,并为解决不同公众之间或不同公众内部的冲突提供了一些手段,使公共性的法律理念得以运作。这些机制通常提供不足或与基础设施不匹配。其中一个原因是,基础设施公众与法律公众之间的关系是模糊和不安全的,法律和治理的机构和工具构成或构成了这种关系。我们认为,基础设施和法律规模与设计的深思熟虑的整合,伴随着对公共性的规范性渴望,可能会产生有益的效果。


6.法律和/或/作为文明

摘要:与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一样,美国正经历着传统治理模式的破坏和日常行为准则的破坏。如果我们用法治来确定治理的规范,如果我们考虑日常行为的规范来构成文明,那么我们可以通过询问法律和礼貌如何相互关联来接近当前的状态。我调查并讨论了对法律/文明关系的三种不同理解:法律与文明、法律或文明、法律即文明。每一种理解都是一种分析资源,因此,每一种理解都抓住了复杂关系的一个方面,并提供了一种思考当前动荡时代的方式。


7.青年和老年人的法律责任

摘要:是否追究某人的法律责任的决定引发了哲学和心理学问题。从哲学上讲,法律责任源于某人所做的事情或某人的行为或角色责任。对于年轻人和老年人来说,不良行为的责任与能力和能力的心理学定义交织在一起。对于年轻人来说,法律假定他们在某个年龄段或法庭判决之前不称职。对于老年人来说,没有自动编年史是决定性的;相反,在法院做出其他决定之前,法律具有管辖权。这些自动判决或法院判决影响到年轻人和老年人在民法和刑法方面的法律责任。此外,特殊情况会造成其他人对年轻人和老年人的责任。


8.论种族资本主义政权中自由和非自由/专制法律形式的相互依存……以美国为例

摘要:学者们传统上区分自由主义和非自由主义,或极权主义的法律秩序。这样的区分是有用的,但往往过于简单化和误导,因为许多制度都由多元、双重或混合的法律制度、原则和实践管理。这对美国来说同样如此,它常常被误认为是自由宪法秩序的典范。历史和批判性的学术研究,包括最近对种族资本主义下的法律的研究,提供了将美国法律确定为一个双重国家的理由,在这种国家中,自由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合同关系和公民自由的法律形式不同于更不自由的法律形式,统治下层民众的专制法律形式,特别是种族化、低工资工人、土著居民、穷人、移民和妇女。我们认为,这一双重国家在二战后确实经历了一些变化,采用了程序上更自由、更专业、更公开的非社会化法律形式,但这些变化掩盖了而不是遏制了针对边缘化公民的持续的非自由、独裁暴力。在不断变化的同时,人们最好不要把美国的法律制度理解为一种单一的自由秩序,而是将其理解为一种相互构成的自由主义、反自由主义和专制主义法律实践的混合体系。

9.假释委员会的决策和宪法权利

摘要:假释委员会的决策在上个世纪发生了巨大变化,反映了刑事处罚的更广泛趋势。尽管假释决定会影响刑期,而且美国最高法院在刑事诉讼的量刑阶段保护了被告的权利,但法院基本上拒绝干预假释。本文在简要考察了美国假释制度的历史演变之后,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文章分析了最高法院涉及量刑和假释的案件,并讨论了这些判决提出的问题。其次,本文考察了对假释委员会决定的现代研究,并强调了研究提出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10.费城资本主义与权力分立

摘要:这篇文章讨论了一种被称为philanthrocapitalism的慈善捐赠方式的兴起。我将其与管理理论中的一个新范式联系起来,该范式声称私人盈利自然与公共福利的改善相一致。我展示了对公司使命和公共利益内在“相容性”的日益增长的信念如何导致了新的法律,并促成了捐赠行为的结构和合法化的重大转变。本文的原创性观点是,philanthrocapitalist转向不仅仅是不同慈善机构结构的组织变革。相反,盈利和公共福利自然一致的信念也对欧美法律传统中的不同原则产生了重大的、理论不足的影响。philanthrocapitalist方法的盛行代表着一种微妙但深刻的信念的转变,即需要对私人财富的公共资金使用进行民主制衡。

11.保护基本法律自由:国际法律综合体、问责机制和中国越轨案

摘要:本文以国家以外的法律和其他组织行为者为重点,试图扩大法律职业动员在国家内争取基本法律自由的条件理论。本书阐述了自17世纪以来,各国关于法律复合体和政治自由主义的学术路线


《中国国际法杂志》


1.解读中国对网络战的看法

摘要:这篇文章探讨了中国对现有的强制法和bello中的强制法是否足以应对网络战的担忧,特别是由bello中的强制法、两用基础设施和战争维持设施管理的网络攻击规则,针对关键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的相称性以及某些类别平民的可攻击性。本文认为,中国反对在网络空间中应用贝洛法中的某些强制法规则符合大多数国家的“观望”方式。但这一普遍立场背后有两个独特的目标:一是保护其国内对网络空间的监管权力不受不受欢迎的新兴和现有法律的约束,另一个是在联合国框架下就管制网络武力使用的条约达成共识。


2.关于国际卫生立法和世卫组织的几点意见

摘要:世卫组织的成立是国际卫生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不仅因为它是一个在公共卫生事务上具有全球权限的世界性国际组织,而且因为它拥有广泛的立法权限和通过公约的权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和条例。在简要介绍了国际卫生法的发展和特点之后,本文分析了世卫组织的立法权限以及该立法活动的结果。它表明,在本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很少。相反,该组织在制定软法律规范方面表现出色,甚至在卫生法的某些领域,该组织也没有表现出兴趣。根据作者的说法,世卫组织在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方面的被动性不仅归因于本组织,也归因于其成员国。

3.国际投资仲裁中应对生物剽窃:发展中国家视角的思考

摘要:生物剽窃被定义为盗用生物资源和相关知识,因未经发展中国家同意而利用其资源和知识而受到发展中国家的批评。为了解决生物剽窃问题,各种国际制度一直在进行辩论。本文重点介绍国际投资制度。在大多数生物剽窃案件中,跨国公司获得并销售知识产权,这在大多数投资协议中属于投资范畴。这使跨国公司能够在发展中国家采取行动解决生物剽窃问题时,根据投资仲裁中的资源和知识要求保护其权利,尽管这并不总是可行的。因此,本文旨在讨论发展中国家如何在(潜在的)投资仲裁中针对跨国公司保护其资源和知识权利。


4.人类共同未来共同体与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法家转向

摘要:导言介绍了在特朗普政府反对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背景下,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法家转向。下一节回顾了人类共同未来共同体(CSFM)的起源和演变,直至其被纳入中国宪法序言。第3节以习近平的作品为基础,用“PAFAN”的视觉辅助考察CSFM的主要信条。牌坊”). 在中国建筑拱门或网关结构的这种表述中,CSFM的“基础”首先被吸收到中国承认国际社会“相互依赖”的中心性。CSFM的目标是全球和平、国际共同安全、包容性国际发展和国际生态文明。第三,“木梁”将CSFM联系在一起的原则被纳入主权平等、文明间对话和多边主义原则,而“双赢”合作原则则被称为CSFM的“前沿”结论部分指出了中国深化其国际关系法家方针的好处,认为这是其“和平发展/崛起”大战略最合适的伴侣。


5.当我们谈论法律的一般原则时,我们谈论的是什么

摘要:在目前关于法律一般原则的辩论中,主要的争议围绕着对这一来源及其与其他来源的关系的“两类”方法。本文试图根据这一来源背后的理论基础来理清这些争议,认为一般原则的形成和确定是由国际法成为一个连贯的法律体系的需要所驱动的;因此,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和条件,这两类一般原则都体现了国家的“默示同意”。根据这一“默示同意”所产生的一般原则的特点,将其与条约和习惯区分开来,本文认为,一般原则作为为国家规定义务的更容易途径的危险被高估了;尽管一般原则在特别法原则下仍处于剩余地位,但它们有时可能以关键的方式补充其他来源,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加牢固。


《计算机法律与安全评论》


1.区块链治理:竞争难题中缺失的一块

摘要:反垄断法处理经济问题时,就好像它们都是工业过程,也就是公司将投入转化为产出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即使涉及到将数字数据转化为服务的平台,反托拉斯法仍然是十九世纪的法律。因此,当我们从反托拉斯法的角度来看区块链时,它们要么被视为工业过程的结果(区块链作为输出)或者作为一种允许开发工业流程的手段(区块链作为一种工具)。然而,这两部分并没有完成谜题:它们并没有说明区块链的竞争影响。通过研究区块链的运行机制,尤其是其治理,人们认识到,谜题必须获得一个新的部分:关于谁控制区块链的信息。这条信息表明,即使是仍然不见踪影的主导区块链,如果真的没有任何中央权威,也可能是无害的,即使是通过许可区块链进行的战略信息交换也不应引发任何反垄断责任,如果区块链的管理员只允许在非竞争参与者之间进行交换。

2.60岁以上个人的网络犯罪意识和受害情况:朴茨茅斯案例研究

摘要:目前,网络犯罪意识教育往往是一般性的,这对某些人口统计数据(如老年人)没有用处,因为老年人可能不熟悉网络空间规范和做法,因此有较高的受害风险。网络犯罪意识诊所小组对老年人进行了重点小组和访谈,目的是更好地了解他们对网络犯罪的看法和经历。15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了焦点小组或半结构化访谈,讨论了他们使用互联网和处理网络犯罪的经验。该研究的结论是,老年人对网络意识资源有特定的需求,这就加强了对更具针对性的预防和报告机制的需要。与网络风险和预防相关的教育至关重要,但只有与那些本应以草根方式接受这一培训的人共同设计,才能有效。

3.金融情报单位:对适用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思考

摘要:金融情报机构(FIU)是当前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AML/CFT)法律体系中的关键角色。金融情报机构是位于私人金融机构和国家执法机构之间的专门机构,这使得它们成为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信息交流链中的关键中间环节。考虑到这些信息的很大一部分是个人数据,其处理必须满足最低数据保护标准。然而,欧盟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由两个主要文书组成,即《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执法指令》(LED),它们为保护个人数据提供了不同的阈值。本文件旨在阐明金融情报机构出于反洗钱/反恐融资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适用数据保护法律制度。为此,本文概述了反洗钱/反恐融资政策的性质和目标,并讨论了现有金融情报室模式多样性的问题。此外,它提出了一些赞成和反对适用GDPR或导致金融情报机构处理个人数据的可能性的论据,并根据给定金融情报机构模型的具体情况,思考了这些论据的说服力。

4.数据刮取行为监管模式的正当性

摘要:尽管公共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和有效保护,但立法机构和法院目前在监管模式上存在权利监管模式和行为监管模式的分歧,为数据清理留下了模糊的边界。数据监管是上下文和多维的。应以适当的方式尊重平台的商业投资。然而,授予数据专有权的好处与禁止访问的成本并不相称。基于数据竞争的动态性质和数据监管的上下文性质,本文认为,如果可以仔细调整因素,采用多因素方法的行为监管模式是定义数据刮取边界的最佳解决方案。

5.驯服少数人:平台监管、独立审计以及DMA和DSA带来的捕获风险

摘要:为了更好地监管平台经济,欧盟委员会最近提出了《数字市场法》(DMA)和《数字服务法》(DSA)。虽然DMA解决了人们对数字市场无法正常运作的担忧,但DSA的是在平台上传播(非法)内容所带来的社会危害。两项提案都平台的相对规模。DMA适用于“网守”平台,DSA对“超大在线平台”(VLOP)有特殊的审查制度。然而,规模可能会对DSA的实施产生负面影响:首先,VLOP阈值以下平台传播的风险存在监管盲点。其次,VLOP可能会利用其市场力量对抗其新的强制性审计师和风险评估师,这一威胁在本文中被理论化为“审计捕获”。因此,社会风险可能仍未被发现或被忽视,消费者和公民可能受到伤害。本文追溯了DMA和DSA提案立法史上规模标准的起源。它主张在DSA中防止审计捕获和不利的激励结构。本文借鉴了2007-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关于审计改革的辩论,为解决监管缺口提供了蓝图。

6.互联车辆和自动驾驶车辆的网络安全违规责任

摘要:连接和自动车辆(CAV)的使用已经在世界各地的各个城市进行了测试,并通过公共交通在许多地区得到了采用,目前正准备供私营部门使用。CAV的连接尺寸允许车辆与其他车辆和本地基础设施进行通信,以安全方式运行。然而,正是这种通过软件进行的数据和操作通信,在软件遭受非法修改(黑客攻击)的情况下造成了潜在问题。CAV被黑客攻击的后果可能导致其功能受损,导致事故、损坏、经济损失、死亡和人身伤害。黑客攻击也可能会影响使用相同软件版本的车队,而不是单个车辆。在本文中,我们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项战略,以确定如何分摊CAV大规模黑客攻击造成的损害和损失的责任。目前,有关CAV成熟度的不断发展的文献中缺少这一讨论,我们得出结论,一个国家补偿机构提供担保基金,受害者可以从中寻求补偿,这将为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最合适的解决方案。


《人权法评论》


1.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权的批判性反思

摘要:了解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真相的权利在国际人权法中逐渐变得更加牢固。然而,了解真相权的内容和轮廓并非没有争议。出现的一些最紧迫的问题是社会了解真相的权利的范围,它所追求的真相的范围(事实调查或更广泛的历史真相)以及寻求真相与官方承认之间的关系。本文将转向多学科研究,探讨关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寻求真相与记忆,它对真相在大规模暴行后的作用提供了丰富的见解,可以阐明了解真相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因此,它为真理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批判性的思考,以便考虑它如何能够执行一个有价值的功能。

2.逐步填补残疾人平等权利保护空白的做法

摘要:《残疾人权利公约》保证残疾人在法律面前和法律之下一律平等。加拿大的《权利和自由宪章》和香港的小宪法《基本法》中几乎有相同的平等保障。澳大利亚对残疾人享有类似的立法平等保障。《残疾人权利公约》委员会对这项权利作了广泛的解释,而宪法法院则采取了相称的做法,在实质性平等权利与相互竞争的关切之间取得平衡。这些权利保护方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意味着《残疾人权利公约》被定位为一种替代性的权利保护模式,但它不是一种替代性的执行机制。本条呼吁委员会修改其指导意见,向缔约国提出建议,说明如何能够立即实施权利保护方面的渐进式进展,即使在短期内,这些进展没有完全纳入。

3.经济和社会权利、赔偿和广泛暴力的后果:非洲人权体系及其以外

摘要:本条根据非洲人权机构的判例,审查了国家当局在广泛暴力事件发生后修复过去的虐待行为和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双重责任。讨论了非洲机构实践和更广泛的人权法的两个备选框架。第一种观点将国家描述为对个人的威胁,负责纠正违反尊重和保护权利义务的侵权行为的后果。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是广泛滥用权力后权利的积极保障者,负责改善受暴力影响和不受暴力影响的人的福祉。鉴于这两种方法在非洲背景下产生的可能性和局限性,本文主张第二种方法。

4.仇恨言论与欧洲人权法院:冒犯、震惊或骚扰的权利到底发生了什么?

摘要:在Handysidev。联合王国、欧洲人权法院(ECHR)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不仅保护受到好评的言论,而且保护“冒犯、震惊或干扰”的言论。1然而,法院后来制定了大量不一致的判例法,允许限制“仇恨言论”,严重质疑《欧洲人权公约》真正保护攻击性、令人震惊和令人不安的言论的程度。在定性和定量的背景下,提交人争辩说,法院和以前的委员会对仇恨言论采取了过度限制性的做法,未能对有争议问题上的政治言论提供充分的保护,包括对公职人员和政府机构的批评,造成了一套前后矛盾甚至武断的判例法。相反,认识到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限制仇恨言论的司法管辖区采取了更具说服力的仇恨言论方法,为言论自由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同时为国家限制最极端形式的非暴力仇恨言论留出了空间。

5.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保护同性恋、双性恋和同性父母儿童的权利方面做得够多了吗?

摘要:由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儿童经常面临歧视、欺凌甚至暴力,由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人(LGBT)父母抚养的儿童也是如此。本文讨论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为保护同性恋、双性恋和双性恋儿童的权利所做的工作。为了作出这样的评估,本文批判性地分析了委员会在10年期间的结论性意见、一般性意见和对个人来文的看法。得出的结论是,尽管委员会近年来在处理与LGBT有关的问题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但委员会在保护儿童免受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方面仍有改进的余地。

6.贫困是错误认识:反歧视法在欧洲扮演什么角色?

摘要:人们普遍认为,基于性别和种族等传统身份原因的歧视的受害者在穷人和受教育程度低的人中所占比例过高。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也因其社会经济状况而面临歧视。许多国家、欧洲和国际反歧视条款禁止基于个人社会经济状况的歧视。然而,令人震惊的是,这一点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得到应用。根据比利时、法国、英国和欧洲的国内材料,本文认为,禁止基于社会条件的歧视是保护处境不利者的一种赋予权力的法律工具,特别是在错误认识问题上。考虑到四个原因:禁止基于社会条件的歧视在直接审查申请人的社会经济贫困状况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它在消除对穷人的定型观念和耻辱感方面的作用,它在多重歧视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交叉功能,在某些歧视事件中具有专属适用性。

7.超越临界点:美洲体系能否容纳堕胎权利?

摘要:虽然反堕胎活动家成功地在美国各地推动限制堕胎,但生殖权利活动家在拉丁美洲各地动员起来,推动放松严格的反堕胎政策。这些截然相反的旅行方向重新引起了人们的兴趣,人权观点最有助于扩大拉丁美洲的堕胎机会。迄今为止,这一领域的进展主要取决于以下认识:禁止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要求各国允许在最恶劣的情况下堕胎。然而,该地区绝大多数寻求堕胎的妇女没有资格享受该法律所载的小范围豁免。因此,希望将堕胎条款扩展到残忍范式之外的活动家需要找到在普遍保守的拉丁美洲地区能够站稳脚跟的论点。在这项研究中,美洲体系可以在对结构性歧视的细微理解和揭示妇女痛苦的意愿的基础上,提供构建围绕生殖权利的新话语的关键,这有点令人惊讶。



本文由“外文期刊局”原创整理与翻译。
数据来源:
elsevier,springer,sagepub,tandfonline,annualreviews,uchicago,academic_oup,wi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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