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企同邢 政策解读】②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发布于 2022-06-29 08:43 ,所属分类:在线教育信息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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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2.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3.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优质高效办理留抵退税。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加强培训辅导、广泛宣传报道,通过新闻报道、信息推送等形式,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加快转移支付下达,省、市两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尽可能缩短下达时间。各级要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也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加大财力下沉力度,重点对困难地区倾斜;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助企纾困等需要,由按月调拨库款,阶段性调整为逐月预拨、按旬补调,压实市县政府责任,保障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平稳运转。(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9.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力争6月中旬发行完毕。(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农林水利等9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抓紧储备一批新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
  13.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定向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4.发挥省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作用,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担保机构给予40%—50%风险分担,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免除资产抵质押,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省融资担保基金今年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金额占比由不低于80%提高至不低于9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由不低于50%提高至不低于60%。(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5.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16.发挥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将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0.8%以内;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成员,阶段性给予担保贷款额2.5%的贴息贴费,对重点农业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实行担保费减免。(省财政厅负责)
  五、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7.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30%以上的要求,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8.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2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适当提高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20.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2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到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负责)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2.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3.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4.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现行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5.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低至1%的政策,由2022年4月底延续实施到2023年4月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26.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27.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省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财政困难市县倾斜。(省财政厅负责)
  28.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9.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0.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直达资金管理,压实市县政府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解读


2022年6月2日,省政府印发了《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冀政字〔2022〕31号),现就配套政策《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一)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同时,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措施。
  1.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今年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从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在此基础上,此次国家又将退税政策扩围到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企业,进一步扩大政策红利和实施效果。同时,考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加之财务力量相对薄弱,对政策理解、数据填报等可能存在不足,留抵退税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将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
  2.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留抵税额。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同时,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优质高效办理留抵退税。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
  3.政策措施出台的意义是什么?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1+6”行业企业主要是针对制造业和围绕制造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此次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企业,都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比较贴近的商业、服务业、农产品生产供应等行业企业,涉及到吃、穿、用、行、娱乐等,将对恢复市场景气度、维护市场繁荣、稳定群众心理预期、提振消费信心等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同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稳经济的重要基础,是稳就业的主力支撑,但受疫情等影响更为明显,加大帮扶力度,优先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留抵税额退还到企业手中,对于缓解资金压力、帮助渡过难关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有效稳住经济大盘、稳住市场预期、促进消费恢复等也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为落实好国家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更多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不断丰富征纳之间沟通交流渠道,让纳税人享受到更便捷、更高效、更规范的涉税服务,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二)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2017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75%。2018年将所有行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2021年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扣除比例提高至100%。2022年,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加强培训辅导、广泛宣传报道,通过新闻报道、信息推送等形式,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
  3.政策措施出台的意义是什么?我省是传统能源和原材料大省,产业转型升级任务艰巨,将全面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扎实稳定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并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落实落细该项政策,实现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方便企业享用政策红利,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转型升级,更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1.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汽车工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是先进制造业的代表行业,但受疫情和供应链双重影响,汽车产销量有所下降,大力促进汽车消费发展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市场恢复的重要抓手。为了促使汽车消费,国家出台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2.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3.政策措施出台的意义是什么?落实好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预计将有效拉动汽车产业快速恢复,短期内乘用车销量同环比下滑的态势有望得到改善,将对促进居民消费恢复、提振汽车消费市场起到积极作用,对支持汽车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1.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加快财政支出进度,事关资金使用效益、事关政策落实落地、事关宏观调控效果,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决策部署落实的根本要求,也是当前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此次国家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纳入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
  2.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是加快转移支付下达,省、市两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转移支付在接到后30日内下达,尽可能缩短下达时间。各级要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二是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也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三是加大财力下沉力度,重点对困难地区倾斜;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助企纾困等需要,由按月调拨库款,阶段性调整为逐月预拨、按旬补调,压实市县政府责任,保障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平稳运转。
  3.政策措施出台的意义是什么?落实国家一揽子政策措施,通过加快转移支付下达、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加强库款调度保障等措施,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对符合拨付条件的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努力让资金早支出、早使用、早见效,尽快将政策资金转化为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1.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带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务院明确要求,今年专项债券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我省政策措施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全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提早储备一批新项目,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对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
  2.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是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进度,指导各级抓紧调整专项债券发行计划,提早做好发行准备,力争6月中旬发行完毕。二是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推动专项债券早使用、早见效。三是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指导各地抓紧储备一批新项目。四是鼓励各地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包括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等10个领域。同时,按照国家部署要求,指导各地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3.政策措施出台的意义是什么?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和拨付使用,预计今年完成全年发行任务的时间比去年提前5个半月,推动积极财政政策超前发力,专项债券更早发行,更早支出,充分发挥专项债券稳投资、稳就业、稳经济大盘的积极作用。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有利于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优化升级,为经济增长注入新活力。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有利于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为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宏观经济提供有力支撑。
  四、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
  1.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政府性融资担保是沟通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工具和纽带,是推进普惠金融、助力融资畅通、服务实体经济、惠企利民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经营困难加剧,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为有效缓解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围绕发挥资金的杠杆效应,制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系列措施,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促进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风险分散机制,实施降费奖补政策,引导更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着力破解融资难题。
  2.政策措施出台的总体考虑是什么?一是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融资担保机构”三级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再担保、资本金补充等方式,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优化我省融资担保发展环境,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二是切实降费让利,鼓励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和小微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降费补助,有效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三是发挥省融资担保基金和省农担公司龙头作用,开展“总对总”银担合作,提高支农支小业务占比,降低融资门槛,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贷款支持力度。
  3.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是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定向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二是发挥省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作用,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担保机构给予40%—50%风险分担,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免除资产抵质押,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省融资担保基金今年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金额占比由不低于80%提高至不低于9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由不低于50%提高至不低于60%。三是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四是发挥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将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0.8%以内;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成员,阶段性给予担保贷款额2.5%的贴息贴费,对重点农业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实行担保费减免。
  五、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重要支撑,是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是构建国内大循环的生力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的普遍作法。近年来,财政部门不断完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等措施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今年以来,面对新一轮疫情和国际局势变化等超预期因素叠加影响,为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2.政策措施出台的总体考虑是什么?一是从落实预留份额政策、提高预留比例、提高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等三个方面,对国家政策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明确。二是推动政府采购工程,在落实现有政策的基础上,阶段性提高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比例。三是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为全力做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我省经济平稳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是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30%以上的要求,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2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三是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适当提高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1.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是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二是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到2022年底。
  2. 本次扩大缓缴社保费政策范围都包括哪些行业?本次扩大缓缴政策范围,在原先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基础上,将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17个新增特困行业纳入缓缴范围。
  3.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的具体流程是什么?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自愿申报社保费缓缴,可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报系统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也可到社保经办机构线下申请、由窗口受理,申请后系统自动审核。
  4.企业可申请社保费缓缴的期限和补缴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缓缴所属期为申请当月起至2022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2022年5月未缴纳的可在6月申请缓缴。原5个特困行业企业申请缓缴费款初始月份为2022年4月的,从2022年12月征期起逐月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其他企业从2023年1月征期起逐月补缴,最迟均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缓缴所属期为申请当月起至2023年4月的工伤、失业保险费,2022年5月未缴纳的可在6月申请缓缴。原5个特困行业企业申请缓缴费款初始月份为2022年4月的,最迟在2023年4月征期内补缴到位,其他企业最迟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1.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是实施稳岗返还政策,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符合条件企业按规定比例返还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往年基础上提高了返还比例。二是对符合条件地区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助力企业脱困。在4月份对中小微企业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本次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和非中高风险疫情地区5个特困行业企业。三是对符合条件招用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促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四是明确继续实施1%的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多措并举减轻社保缴费负担。
  2.企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返还标准和政策实施期限如何规定?参保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要满足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及以下单位裁员率不高于20%的条件。按照参保单位划型,大型企业和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和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以下的上述六类参保主体按照90%比例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3.企业享受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补助标准如何规定?本次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符合政策实施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扩大到大型企业和非中高风险疫情地区5个特困行业企业,按照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向符合条件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4.企业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补助标准和政策实施期限如何规定?企业按照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每人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需要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参加失业保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5.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多长?本次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的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
  八、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
  1.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今年以来,为应对疫情等不利影响,国务院对在疫情防控中住房公积金如何助企纾困作出了部署。为落实国家有关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功能,对当前有困难的企业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和职工早日克服疫情影响,促进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的恢复,制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2.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3.政策措施出台的意义是什么?此次出台的公积金支持政策覆盖面比较广,包括了企业、购房者和租房者,客观上有助于缓解相关市场主体的压力,显示出在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情况下,住房公积金通过人性化管理助企业纾困,为缴存人排忧,体现了公积金纾困的政策导向,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便民、托底的政策效应。
  (二)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
  1. 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为鼓励市县加快吸引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城,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鼓励市县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引导市县统筹自身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履行好为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和责任。
  2.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2022年,下达省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22亿元,根据市县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分配,用于增强我省各地区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1.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是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助力“六稳”“六保”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从2002年起,国家实施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用于支持创业、扩大就业。2016年,国家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覆盖范围逐步扩大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九类人员,贷款额度逐步提高,贷款利率进一步优化。2018年,国家将创业担保贷款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人员,对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由市级或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财政部门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此次国家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2.政策措施出台的总体考虑是什么?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增加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群体范围,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受疫情影响下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助力援企稳岗。三是切实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融资成本,用财政贴息的办法,激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3.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2020年底前发放的符合国家规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分别按全额和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1年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贴息”的流程办理。同时,此次将新市民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群体范围,进一步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
  (四)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1.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具体内容是什么?为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我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6%时,将以市为单位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困难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2.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如何发放?2022年,下达省以上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79.3亿元,结合困难群众救助任务量、财力状况、工作绩效等因素下达市县,并适当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深和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由市县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县民政部门按规定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支付到救助家庭、个人及有关机构集体账户,并按规定对发放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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