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各地逐步取消少数民族高考加分的原因

发布于 2021-03-30 22:54 ,所属分类:在线教育信息快讯

山东已于2017年取消少数民族加分,安徽将于2022年取消少数民族加分,天津、江西将于2023年取消少数民族加分,辽宁、福建将于2026年取消少数民族加分,湖南将在2025年后取消非聚居地加分,聚居地加分则从20分减少为10分。
一、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平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一项重要价值,平等权是基本人权。对国家和法律而言,平等是一项原则,必须平等保护不同个人;对于个人来说,平等又是一项基本权利,个人可以要求得到平等对待。具体而言,平等有以下两个原理:
形式平等是近代以来所确立的一种平等原理,又称为机会平等,意思是每个人都应该获得平等的机会。当然,形式平等是有局限性的。如果忽视个体之间的差异一律平等对待,就会有利于现实中具强势的人,而不利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换言之,形式平等反而可能会导致现实上的不平等。
对此,现代社会又发展出实质平等的原理,是指根据不同主体的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发展所必须的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实质平等要求对人群进行合理的分类,以便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如果分类的目的是合理的,手段也是实现目的所必须的,即使形成一定的差异,也可以认为是符合平等原则的。从两者的关系来看,实质平等是对形式平等的补充和修正。
举例来说明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就好比所有人不分男女、健康抑或残疾都在一个起跑线上赛跑。而实质平等则是按照不同的类别分组赛跑,如区分男子组和女子组,为残疾人专门举办残奥会等。
用两个平等原理来审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少数民族加分政策预设的前提是: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条件比汉族学生落后。如果一律平等对待,少数民族学生的竞争力会不如汉族学生,这里形式平等导致了实质不平等。因此要给少数民族考生加分,以实现实质上的教育公平。可以说,在一定条件下,对少数民族的优待是符合实质平等的要求的。
然而,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矛盾在于,当法律实质性地偏向弱者的时候,强者认为法律违反了平等;当法律平等对待强者和弱者的时候,弱者认为法律偏袒了强者。
如在美国上世纪的黑人平等运动中,黑人布朗诉教育部的案件在联邦最高法院获得支持,黑人在法律上获得了和白人一样的教育机会。而在七十年代,一个犹太裔学生申请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其成绩高于绝大多数少数族裔学生,却被拒绝了。据调查,评委中有一位黑人教授和一位偏向黑人的白人教授。如果这个学生不是作为“强者”的犹太人,而是作为“弱者”的黑人,他都会被录取,在这个案件中,偏向黑人的措施又被白人认为歧视了白人。
这个矛盾在现实中可能会更尖锐:
在贵州这样少数民族聚集地,难道汉族学生的教育条件就一定比少数民族好吗?
在较发达的地区,难道从小就在当地生活学习的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条件就一定比汉族学生差吗?

二、平等和合理差别
法律上的平等原则有一定的特定含义,就是反对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就是歧视,是指没有合理依据或者超出合理程度的差别对待。
首先,如果作出差别对待的标准不合理,那么差别对待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如我国宪法在选举权上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形式平等承认的合理差别,主要是能力、业绩、成绩等;实质平等承认的合理差别,有年龄、生理、民族、经济地位等。
可见,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带来的区别对待,在目的上是合理的。其次是判断手段是否合理,手段和目的之间要合乎比例。最后是判断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内在关联性。
少数民族加分政策面临的问题是,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条件不一定比汉族学生落后,教育条件的差距更多是体现在地域上:
有些少数民族聚集区教育条件就不好,不能加分的汉族考生可以说是倒扣了十分二十分,这种政策对他们来说是不是一种歧视?
在教育条件好的发达地区,部分少数民族考试从小就接受着优质教育,在高考这样很大程度上决定重视的考试中因为印在身份证上的民族就比其他人高上一截,是否破坏了公平?
参考文献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
徐爱国《法学的圣殿:西方法律思想与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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