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法》9月1日施行,一文了解这些关键点~
发布于 2021-08-31 13:29 ,所属分类:中小学阅读学习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正文11条内容,不到800字,但透露的关键信息可一点也不少。下面,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梳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几个“关键点”。
我们准备了“简化版”和“详细版”两个版本,可以按需阅读哟~
PART ONE
简化版
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的变化主要集中在:
一、取消专项用途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用途。
二、增加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定义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PART TWO
详细版
1.征收范围
2.计税依据
举个例子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分为3档。
纳税人所在区域 | 税率 |
市区 | 7% |
县城、镇 | 5% |
不在市区、 县城或者镇 | 1% |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优惠政策
5.合并申报
《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后,在现行申报规则和功能不变的基础上,纳税人填写表单数量和纳税人办税时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PART THREE
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 |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
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
第十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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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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