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诉讼离婚时,房产分割规则有哪些?(四)

发布于 2021-11-28 16:34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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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季度各省离结率的统计数据上了热搜榜,民政局调查数据显示,吉林省以71.51%的离结率占据榜首,全国平均离结率也已经高达39.33%。
“离婚人数的攀升”是我们无法逃避的问题,从《三十而已》《我是余欢水》等热播剧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大家对婚姻的失望。诉讼离婚时,房产作为一项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有哪些分割的规则呢?



离婚协议中对房屋分割进行了约定,但未办离婚登记,该约定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一方或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做出让步。在双方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因此,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以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那么该财产分割协议并没有生效,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处理,是人们普遍的热点。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


法院之前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房屋权属归属和分割的纠纷时,主要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进入“民法典”时代以后,该解释成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规定,可见,对于此类问题,民法典还是沿用之前相关的立法精神。

离婚双方对房屋价值及权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分割?


首先,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并按照“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适当照顾女方;


其次,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可以准许双方竞价,竞价高者取得该房产,但应按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双方应注意按照自己所能接受价格的范围进行竞价;


第三,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最后,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房屋进行拍卖,双方可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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