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物致知 | 我与法学的「和解」

发布于 2021-11-29 19:52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以前我一度否认作为个人的“我”可以被所学专业改造,认为平时的学习和专业知识只是一种工具,在专业之余的兴趣爱好才是决定我之所以为“我”的更主要的因素。但从专业学习了近八年、研究生都快毕业的节点来看,这种想法也许是天真的。我开始正视和接受学科特性对我的形塑作用,想分享一下我的心态变化。(也许没有人想看)

P.S. 本文所涉内容不构成严肃的法学讨论

研究生以前的我,可以说是个典型的“伪文青”:会附庸风雅地去看一些其实根本没看懂的书;为了看书而看书、看完之后很快就忘了书的内容;初高中热衷于寄明信片,在豆瓣上跟陌生人互换明信片;喜欢看各种类型的游记,一度憧憬去丽江古城、鼓浪屿之类的青年旅社打工换食宿。这些特性并不全然是坏的,但于我而言就导致一种过于理想主义、不切实际的虚幻感,长期处于一种懵懂、混沌的状态。

而“伪文青”的气质如今在我身上淡了很多,除了年龄增长、经历的增加以外,专业知识的摄入和运用也悄悄地扮演一些作用。尽管我一度喜欢在别人面前“抹黑”和“解构”法学专业,但无法否认的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我,而且起到了从混沌的状态拉回的一种“纠偏”的作用。这里伴随着我对于法学本身的态度转变,类似于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




01

对法学光环的迷信


本科刚开始上法学专业课的时候,会着迷于老师们强调的“法律人思维”。它的准确理解是“‘从规则到事实,再从事实到规则’的‘左顾右盼’”,背后是运用精细化、体系化的法律方法来解决难题。而法律方法内部存在细腻甚至复杂的技能与使用原则,哪怕要得出与直觉或社会公德相符合的结论,也需要转化成法律概念、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逻辑推理技术得出合理的结论。这个过程当中也需要考虑现实因素,也不排斥价值考量,但当时的我只看到了对法律技术精湛使用的追求,给我留下这样的刻板印象:法律人应当对法律问题或社会事件抱持“冷峻”的、“绝对理性”的态度。

以“泸州遗赠案”为例:


案件事实


这个案件是法学生课堂教学中的经典案例,足以说明其复杂性和可讨论性,学界也对此无定论。我将学者们的观点大致分成两类:第一类认为,如果承认这类遗嘱的效力,容易引发夫妻对共同财产安全的担忧、破坏家庭及社会稳定等不良后果,应当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否定遗嘱的效力(公序良俗是民法基本原则,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第二类认为,黄某通过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是行使遗嘱自由的行为,只要符合遗嘱的订立条件,就应当肯定遗嘱的效力。最后的判决结果属于第一类观点,该遗赠因不符合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第三者”张某未取得黄某遗赠的财产。


当时的我在对于法学的理解不够深入的情况下,很自然地产生这样的直观感受:坚持法律人思维、强调“法治”的,必然应当支持黄某所订立遗嘱中的意思自治、尊重其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权利;仅凭“不能助长‘二奶/小三’之风”为由否定遗嘱的效力,只是一种任由自己直觉的非理性判断,摈弃了法律规则适用技术而立场先行,与门外汉没有区别。实际上对于该案件的诸多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但是将摒弃立场、价值片面地归为坚持“法律人思维”的必然要求,纯粹是我的误读。





02

对法学「祛魅」


相对而言,我对法学“祛魅”的阶段持续得长的多,可以说到现在也是这样。这种转变没有什么明确的由头,大概就是更多地发现法律与现实生活(或者说人的朴素感情)的脱节:每当跟其他同学、朋友讨论新闻,面对“不公正”的判决结果、法律没法提供弱势群体足够的保障时,只有无奈,一来我也不懂;二来我懂了也改变不了现状。于是,我打心底对法学“祛魅”了:学法没什么了不起的,法学解决不了很多问题。

另一个起推波助澜作用的,是疫情之后对社会学、人类学等其他社科燃起的兴趣。在充满了焦虑和不确定性的特殊期间,大家对当下及未来亟需“求解”的心态引起了一股小规模的“社科热”,我也跟着看看项飙、阎云翔的书,感受到这些学者不作评判、专注于观察与描摹当地人生活方式或价值观的魅力,偏重于解决“what”;而法学则通常需要很实务地处理“how”,以及为了论证而阐述“why”的问题。在我看来,“what”更有趣、也更打破常规、发现与理解特殊性,法学在这方面似乎“相形见绌”,它名副其实地只会“judge”。


播客《展开讲讲》去年末的年度内容大赏里面有提到这一点,有兴趣的移步

进行收听:

https://www.xiaoyuzhoufm.com/episode/5ffa8cec411484ec3e9ff1b8?s=eyJ1IjogIjVlODE4YTI0MWJmYmJjM2RhZDg0OWU0MCJ9


在这样的心态下,我容易对周围的一些现象感到厌烦:学院里浓厚的辩论气息;身边的同学或朋友发的专业相关朋友圈或者转发一些高屋建瓴、“指点江山”的推送。这种心态也并非全然没有好处,它让我及早地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没法解决所有问题;很多问题在性质上也不适合由法律调整,法律的介入有时反而横生枝节。但我对于专业,终究缺乏一个发自内心的认同,在课程学习、升学和资格考试、实习或工作以外的情境下只会想方设法与法学保持距离。


gongzhong号都开始吐槽了




03

把法学作为方法


对我而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是让我法学“入门”的节点,在此前的本科学习都算不上(因为我自己没学进去)。研究生的授课老师配置更好、讲授内容更纵深,我更容易听得进去、跟着老师的授课作思维探索。在此过程中,我发现法学不再是枯燥的、“抠字眼”的学科,老师的课堂教学内容也涉及哲学、思想史等方面的内容,法学理论研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具体的规范框架、体现对现行法的批判与反思。

而在论文写作、实习的过程中,也难免碰到只能较为僵硬地在现行法框架内解决问题(或者无法解决问题)、现行法没能适应社会现实等情况。但正如导师所说的:法学的好处也许在于,它是去解决实际问题的,哪怕它的效果不一定好,但是它要求一定程度上抛去那些主义、理论,是问题导向的。它对我的启发是:如果徜徉在其他社科的理论中容易陷入学院派式的迷惘,那也许做好法学专业的本分,就是支撑自己兴趣和个人“求道”的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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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意味着我开始将法学看得崇高、赋予宏大的意义;而是在承认法学和自己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做力所能及、而又符合自己志趣的事情。这样想来,与以前更为“伪文青”的阶段相比,现在的自己也许更讲求逻辑、更脚踏实地了。这当然不是说我做的有多好,而是在“现实”与“理想主义”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也许我被自己的专业“洗脑”了,但毋宁说,我们所浸淫的环境、所研究或从事的专业会反过来形塑我们自身,这是不可避免的,但也许不是坏事。

把问题看作社会问题时,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与意见;当把问题看作法律问题时,便主要从法律层面分析与解决。既然如此,法学于我而言就是一个熟悉的框架,在“戴着镣铐跳舞”的过程中完成一种探索的自由。我只是一个刚摸到法学门槛的工匠,那就保持开放的心态砌好自己的墙;如果能多为一两个人遮风避雨,就是锦上添花的乐事。




没想到这个能写那么长,有点像矫情的自我剖白。也许大家都或多或少被自己所学专业或从事的工作影响和重塑,不失为一种我们认真学习和工作的印记。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J].中外法学,2013,25(06):1105-1136.

2.朱庆育,郑永流,陈景辉,黄金荣,李居迁,田士永,吴宏耀,萧瀚,罗小军,李洪雷,姚静,郭雯.泸州遗赠案讨论记录[J].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7,11(01):27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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