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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预习进阶班视频教程免费下载(附讲义)


  • 更新日期:2017/6/1 20:48:46
  • 视频大小:1.56GB
  • 视频语言:简体中文
  • 视频授权:共享版
  • 视频属性:精讲课件
  • 视频类型:基础班
  • 视频版本:zip
  • 视频类型:视频
课件介绍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知识点:税法的概念
  1.税收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基本保障。
2.税法特点:
  (1)立法过程来看属于制定法。
  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不是习惯法)。
  (2)法律性质来看属于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
  纳税人也拥有权利,但其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之上,是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权利。
  (3)内容上来看具有综合性。
  知识点:税法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2.税收公平主义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实质课税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性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要素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是补充,行政立法的法规、规章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委托立法须有限度。
  (2)课税要素明确:规定应无歧义、矛盾和漏洞;自由裁量权不应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
  (3)依法稽征:征纳双方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举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设计了不同级别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原则)
  征纳双方主流关系为相互信赖合作,不是对抗。
  (1)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怀疑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
  (2)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少缴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举例】预约定价安排。
  合作信赖主义适用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
  【举例】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征税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新法效力优先。
  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实施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无溯及力,程序法有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
  【举例】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
  总结: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3)程序优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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