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读书笔记(四)

发布于 2021-11-16 10:54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法庭报告技术构造

本章内容应结合国家法官学院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著《法律适用方法》一系列书籍进行理解。


本书构造:

1、程序阶段

此阶段着眼于原告起诉是否符合程序要件

2、原告阶段

对原告陈述进行法律审查,检视原告诉请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基础,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3、被告阶段

对被告抗辩进行法律审查,检视被告抗辩基础,看是否符合构成要件

4、证据阶段

对双方有争议且具有法律意义的事项进行举证

5、裁判阶段


《法律适用方法》系列构造:

1、事实分类阶段

对当事人方提供的事实材料和请求按照一个既定的方案进行分类

将原告事实与被告事实分栏按时间顺序排列,区分无争议事实、原告主张但被告否认事实、被告主张但原告否认事实、双方法律主张、双方请求等

2、可受理阶段

对提起的诉讼的可受理性进行审查,如程序上不具备可受理性,可直接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移送

3、充足性阶段(原告)

判断原告的事实主张的充足性是否足以使其请求权成立=假定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都为真,判断原告是否可以胜诉。如原告不满足充足性条件,则可直接判决驳回

4、相关性阶段(被告)

判断被告的事实主张的相关性=假定被告主张的事实都为真,判断被告是否胜诉。如被告不满足相关性条件,则可按照原告诉请进行判决

5、证据阶段

准备并调查证据:总结与裁判有关的争议事实,判断证据是否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调取证据。本阶段适用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举证进行裁决

6、裁判阶段


一点想法:

两书构造差距不大,实务中并非不能按此阶段进行分析、操作,但当事人诉请及抗辩均有可能着眼于自身事实,请求并不完整,法院需在完整了解事实经过的基础上,向当事人释明,以最终获得明确的请求及抗辩。

仅集中于争议焦点进行裁判、举证的思路可以提高法院裁判效率,但除了上述请求、抗辩不完整的原因外,从杜绝虚假诉讼的角度出发,我国法院在司法实务过程中,仍需要尽可能全面审查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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