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 《洞穴奇案》永远不要停止思辩
发布于 2021-11-16 11:06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洞穴奇案》作为一本法哲学经典著作,内容由十四位“法官意见书”构成,其案件之原创作者富勒乃是当代西方法哲学大师,他虚构了这桩洞穴探险者因受困洞中而杀害并吃掉同伴的刑事案件,并撰写了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意见书。其后,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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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遗漏该案的任何细节,以下部分摘自《洞穴奇案》原文)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纪元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员的威特莫尔,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当他们深入洞里时,发生山崩。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
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一个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需要十天。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
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对提供意见。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设备的电池用光了。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投掷的结果对威特莫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晕厥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陪审团解散之后,陪审团成员起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请求将刑罚减至六个月监禁。初审法官也向首席行政长官提出同样的请求。然而,迄今为止,首席行政长官没有回应这些请愿而采取任何行动,他显然在等待上诉法庭的裁决。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被告有罪。理由如下:
法律有条文:“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因此认为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对被告进行宽大处理。这样不仅正义能够得到实现,也不会损害法典精神。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被告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案发时被告们处在“自然状态”而非“社会文明状态”,现行法律对他们不起作用。
第二,正如假定“自我防卫而致施暴者于死地则自我防卫者犯了谋杀罪”并不会威慑自我防卫者那样,本案的被告也处于那样的境地,所以实定法的效力是退隐的。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弃权。理由如下:
第一,以“自然法”为依据极为荒谬,被告并没有处在自然状态下,而且由联邦法律任命的法官也没有被授权成为自然法法庭的法官;
第二,饥饿并不是被告杀人的理由;
第三,为了营救这些探险者,牺牲了10位英雄,如果控告谋杀,那将是极大的遗憾。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被告有罪。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与个人的正义观念,应当忠实履行法官职责,不被个人情感左右,坚持立法之上原则。
第二,法律的目的不得而知也无法解释。而所谓“正当防卫”也不成立,因为死者并没有威胁到被告们的生命。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被告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必须为人服务,而根据民意调查,有九成的人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给予象征性的处罚后释放,而法律不能成为少数派,这样与暴政无异。人们应该根据人的常识来判断,它涉及到实践,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第二,曾经一个依据常识解决问题的判例收获了媒体和舆论的好评。
观点六:撇开己见——被告有罪。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法律被告有罪,法律无关同情,法官不能依据个人好恶去判断,法官的职责就是守护法律;
第二,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1、紧急避难抗辩的滥用,将破坏法治。从时间节点看,被告选择并非必要。2、人因为饥饿去偷窃并不能赦免偷窃罪,同样因为饥饿去杀人也不能赦免杀人罪。3、杀人并非减轻饥饿唯一选择,还有另外四个更佳选择。4、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5、被告对危机准备不足。6、抽签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观点七:判案的酌情权——被告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因为被告虽然故意杀人,但是却没有犯罪意图,仅仅是出于自我保存的目的。
第二,被告是处于紧急避难的条件下,当时情形下杀人是唯一生存的选择,谁也无法保证同样身体状况的人能等到别人先死。
第三,所以惩罚这名被告是取抽象的形式而舍弃实质的正义,无法达到法律的目的,即不会阻止相同情境下人们做出同样的选择。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被告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预防性杀人与自我防御杀人成立的理由就是让加害人死去比让被害者或者更多被害者死去更合理一些。
第二,洞穴中的被告们如果不进行杀人,则他们就都要死去,这是一项划算的交易,并且通过抽签平摊死亡的可能对每个人来说是公平的。
第三,紧急避难对被告也完全适用。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被告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正如妇女强奸案一样,强奸受害者杀死强奸犯,是杀人,可能是无意的,也可能是有意的,但都是无罪,这里被告也是如此。
第二,虽然被告进行紧急避难或者自我防卫是在有完全自我意识的情况下的故意行为,但是这种故意行为却是当时唯一的出路,面对当时的行为,他只能顺从于这一种选择,所以尽管是自发的有意识的杀人,仍应当认为是紧急避难行为。
第三,对于一个没有邪恶杀人意图的杀人犯,对其的邪恶杀人行为处于极刑,无疑是没有意义的惩罚。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的存在。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被告有罪。理由如下:
第一,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生命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越另一个生命。所有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不然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被害者不仅没有对其他人的生命构成威胁,并且并未同意以自我牺牲来拯救大家,所以其他人对他生命的剥夺必须得到惩罚。
第二,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如果你认为一命换一百万命是划算的,那么99万命换100万命呢?划算与不划算的界限又在哪里呢?
第三,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被告有罪。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被害者并未同意牺牲自己以救大家,也即被害者的生存权利被恶意剥夺了。
第二,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
第三,如果作为是特权(洞穴探险是富人运动)阶级被判无罪,而判决无特权阶级有罪,这是法律被不平等地适用。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被告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设身处地想想,即使是法官本人在洞穴中,也一定会赞成这样的做法。而如果所有法官都在宣判一个不比自己坏得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第二,遵循良心,抛弃司法的客观性面具。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被告有罪。
第一,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因为刑法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如果对心理免责事由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
第二,被告所谓的紧急避难只不过建立在“心理抗辩”之上,而心理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们不应该承认心理或者意志力方面的任何理由。
第三,被害人曾请求过再等几天,但是被漠视了。
第四,意识形态不应该左右法律,法官的职责就是勇敢的依法判案。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弃权。理由如下:
第一,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这个案件涉及“故意”一词的使用范围的开放性。而甚至是立法者都会受到自身使用的语言的局限。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而应该负责地适用。
第二,洞穴中的人们是否已经缔结新的“社会契约”,这一点我们只能做出推测,因为当时我们与他们联系不上。
第三,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的过程中来,但是又拒绝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去参与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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