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C5 《国家主权与WTO:变化中的国际法基础》
发布于 2021-11-15 17:58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作为国际组织的WTO:
制度演变、组织结构和主要问题
第一节
独一无二、彪炳史册并充满争议的WTO争端解决机制
Q 1:如果政府接受了一个涵盖争端解决程序的条约,那么政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同意”了通过该程序而作出的裁决结果?在全球化背景下,在各国经济事务(或非经济事务)相互依存的当代世界,此种程度之“同意”是否确有必要或确属恰当?
Q 2:当实践与法理不可避免地发生“嬗变”之际,上述“同意”是否初衷依旧?
第二节
GATT自下而上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历程与乌拉圭回合的改造
Q 1:GATT这套体系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究竟是旨在解决刻不容缓的争端,还是旨在实现某些诸如确保条约解释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等更为长效的系统性目标?
Q 2:从工作组到专家小组,1955年的重大转变
从一个以多边外交“谈判”氛围较浓的程序为主转变成一个以规则裁判为主的程序,其目的在于以公正方式查明事实真相并对相关法律做出最恰如其分的解释
Q 3:利益的“抵消或损伤”
Q 4:新的争端解决谅解极大地改善了争端解决程序
第三节
国际争端解决之复杂的政策目标:两难境地、目标平衡与互不相容的原则
Q 1:第三条中的一对显著矛盾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目标一:为该机制提供一种可以提高其可预见性和安全性的法理;目标二:确保这一机制能够高效运转、相对快速并且能友好解决争端事项。
Q 2:目标清单
第一,消除被申诉方所造成的损害,以弥补原吿所受到的损害
第二,以友好方式解决争端,以消除国际的紧张关系并避免冲突甚至战争。
第三,以高效方式解决争端(或及时解决争端,请参阅谅解第3条第3款
第四,创造具有可预见性与安全性的法理或“先例”(请参阅谅解第3条第2款)。
第五,填补空白并澄清条约文本中的模糊之处。
第六,促进对争端解决裁决以及条约规范的遵循。
第七,弥补实力不均格局,保障各弱势实体之权利公平地实现。
第八,利益平衡之重建——“重新平衡”。
第九,给予涉案各方一种“正大光明”的感觉,一种获得公正程序的权利。
第十,提供说理充分的裁决,使更多民众能接受规则的适用与扩展。
第十一,通过对规则适用的重要政策含义进行说理透彻的分析,解决那些需要通过利益平衡方式得以解决的复杂问题并走出两难境地(从而有助于其他的政府程序)。
第十二,确定政府权力之分配并使之合理化,即“修复”组织结构并使之与时俱进。
Q 3:影响上述目标实现的因素
第四节&第五节
第四节WTO争端解决机制目前的组织结构与运行
Q 1:磋商
Q 2:专家小组程序
Q 3:WTO的上诉程序
Q 4:实施与遵守裁决要求
第五节 WTO争端解决实践的10年:1995—2005年
代表性案件
美国进口汽油标准贸易争端案
日本酒精饮料贸易争端案
欧盟荷尔蒙牛肉进口措施贸易争端案
美国海虾海龟捕捞方法贸易争端案
安提瓜和巴布达诉美国网络赌博案
巴西诉美国的棉花农业补贴案
第六节-第十节
关键法理问题
第六节关键法理问题之一:WTO法律与国际法的关系——在主权方面的冲突
Q 1:一般国际法与WTO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这种关系对WTO下一些义务的影响
Q 2:履行的义务
Q 3:审查标准
Q 4:回避问题
第七节关键法理问题之二:引导司法裁决技术的结构性原则
Q 1:先例:一个复杂概念的众多诠释
Q 2:效果或“措施”的需要
Q 3:事实发现:一个关于资源与概念的问题
第八节关键法理问题之三:条约之解释
Q 1:条约解释与权力分配
Q 2:VCLT似乎更适用于双边条约的环境中
Q 3:“空白填补”解释方式
第九节关键法理问题之四:争端解决报告与域内法
第十节关键法理问题之五:遵守与实施
第十一节
争端解决的组织结构问题与改革建议
Q 1:上诉机构
批评:不仅“超越其职权范围”,热衷于其职能之外的“司法能动主义”,而且侵犯了本来分配给外交过程的固有权力。
改革建议:(1)成员应当全职服务,而不是兼职;(2)数量应当从7名拓展到9名;(3)对某些程序规则做出相对较小的调整。
Q 2:专家组
建议:效仿上诉机构,建立花名册。
Q 3:善治与透明度
审理过程的开放问题
Q 4:救济
第十二节
第二部分的展望与结构:
GATT/WTO体系的经验
总而言之,当前对于那些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律制度构成挑战的问题,促使人们将其注意力越来越多地投向国际机构层面,或者像用另一种方式表述的那样,越来越多地投向“宪政性法律”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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