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55):离婚后一方如何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发布于 2021-12-01 18:30 ,所属分类:中小学语文学习资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离婚后,为了更好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应当满足法定条件,主要包括: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增加。在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父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是应予支持的。

2、应当提供真实有利的证据,主要包括:①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支出的数据统计材料;②医院的病例诊断,医疗费单据,交费凭证等;③接受法定教育的学费单据,因兴趣爱好进行培训的费用单据;④父或母的收入情况及生活状态。

3、即使已经有了关于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子女仍然可以一次或多次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供合理要求。

4、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包括未成年子女,也包括成年子女。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读书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作者邹飞律师电话1377500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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