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札记 | 安德雷马默主编《法律与解释-法哲学论文集》第六章
发布于 2021-11-15 18:11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第六章客观性的三种概念
本文作者的写作目的在于,探讨艺术作品的解释是否具有客观性,以及具有何种概念层次的客观性。为此作者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从语义学、形而上学以及逻辑三个层面对客观性进行概念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在第二部分通过批驳主观主义的论证缺陷阐明为何艺术作品解释具有客观性。
第一部分 一些基本区分
在概念的区分前,作者为本文圈定了讨论客观性的基本范围:1.主客观性的对象是某种特定陈述类型而非个别陈述;2.客观性一词采取狭义理解,不涵盖日常用语中添加的其他含义。而本文讨论的客观性的三种概念包括:语义学语义上的客观性,形而上学的客观性,逻辑上的客观性。
一、语义学的客观性
语义学意义上主客观性的区分基本上是一个不论事实真假的语法问题:当陈述的对象是一个客体时,该陈述具有语义学上的客观性;当一个陈述是关于陈述者自我的一个方面(比如喜好、欲求)时,该陈述在语义学上是主观的。但陈述在语义学上并不是只有主客观两种类型,还存在主客观混合的,以及语义学上既非客观也非主观的陈述。语义学上主客观区分的哲学价值在于区分语法的表层和深层。由于语法存在表层和深层的区分,所以存在“看起来”与“实际上”截然不同的主客观判断。也正因如此,“旧式主观主义”强调的陈述的真理条件与主体精神状态之间的并非明确的指向关系。
无关于真理性是语义学的主客观性划分的特征,也是其分类意义的重要体现。语义学上的客观术语构成了人们谈论诸如美学在内的社会和文化内容的基石和工具。让无神论者“感受到”上帝,让宗教的信徒可以“探询”宇宙,让艺术作品的美与意向不再是观者单纯的主观感受,而是可以与他人分享的客观产物。正如作者所言“许多种话语有着社会的和心理的基础,并且发挥着社会和文化的功能,而与其真假性关系甚少。”
二、形而上学的客观性
形而上学的主客观性的区分需从陈述类型和客体种类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当且仅当某陈述是描述存在着的客体时,该陈述具备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客观性。若某客观陈述被认为具备真理性时,则该陈述在形而上学意义上是客观的真。前述概念间逻辑关系如下图1所示。
图1形而上学相关概念逻辑关系
由此不难得出,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客观性具备两个特性:描述存在和真理符合。因此,对形而上学意义上客观性的追求,实际上是探求 “陈述与世界之间精确对应性”。为了进一步明确形而上学的客观性的内涵,作者将实在论与形而上学的客观主义进行了观念的对比。从结论上看,形而上学的客观性涵盖的范围比实在论要更为广泛。虽两者都强调真理性,但是不同于实在论主张的真假取决于客观实在,独立于我们知识的立场。形而上学的客观主义承认文化客体的存在。这使得基于“我们的知识”所产生的人造概念、规则、计量工具有了客观性的意义。
但经过如此对比,在我看来形而上学客观性的内涵却变得不再明确。对此作者也在后文提出了关于非存在实体是否可以作为客观主义客体的讨论,但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作者的态度并不明确。作者一方面否定不限制客体种类,将“存在”的客体无限随意的扩大的做法,因为这样会消除语义学意义上的客观主义与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客观主义的差异;但另一方面作者认为没有理由去否认对于文化客体这类非存在客体适用形而上学的客观性的概念,只是他也觉得古怪这些拟制物和概念在现实中指涉的是什么。所以最后作者得出结论:各种概念的区别只是理论上的便利问题,彼此并不完全独立;客体存在并非是指在某一时空的存在,重要的是可以区分是否存在,至于区分存在的依据只要客观主义者自己能辨明即可。
对于作者这部分的讨论,我不能认同。作者在文中提到,语义学意义上的客观性是描述话语的看法,而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客观性是描述世界的看法。但将形而上学客观性范围的边界划定权全权交给了主张者本人,这就意味着,一方面如果主张者将“客体的存在”的概念无限扩张,至少对于这部分人而言形而上学客观性的概念就没有任何意义;另一方面,对“存在”的划定的主观性,也将导致形而上学的客观性与下文中提到的逻辑上的客观性之间边界模糊,并且主观的划定依据必然会使得“客体的存在”因个体差异性而变得不确定,那么人们之间讨论形而上学的客观性将变得毫无意义可言。
三、逻辑上的客观性
逻辑上的客观性不再局限于描述性的陈述。根据陈述是否有(被赋予的)确定的“真值”(truth value)区别逻辑上主客观性。逻辑上的客观主义与认知主义之间的关系在于,认知主义由可知论与真理观叠加而成,由于真理观与逻辑上的客观性在概念上存在重合,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逻辑上的客观性构成了认知主义标准的组成部分。但需要指出的是,逻辑上的客观性与真理观并非内涵一致,实际上作者发现人们常常误解逻辑上的客观性与以真理观为构成要件的形而上学的客观性之间存在包含关系。于是作者试图建立了由三命题组成的陈述模型“1.陈述类型A在语义学上描述性的:其旨在描述x类型的客体。2.世界上并不存在x类型的客体3.陈述类型A的每一和任一形式完整的陈述,都有一个确定的真值。”并通过中枢状态唯物论和传统经验主义者对因果概念的分析说明对于形而上学的客观主义的否定并不必然会否认逻辑上的客观性。
但其实根据作者对逻辑上的客观性的定义以及作者构建的陈述模型作图(如下图2所示)我们不难发现。认定逻辑上的客观的“真值”与形而上学的客观强调的“真理观”是平行存在的评价体系。即便是在描述存在性的客体,要认定是否具备逻辑上的客观性,仍应当对其进行“真值”判断。
图2形而上学客观性与逻辑上客观性之间关系图
四、麦基的错误论中的错误
在本段,作者实际上通过指出麦基的错误论中的错误,再次强调形而上学的客观性与逻辑上的客观性的评价体系可以平行存在,以及区分三种客观主义类的重要性。在作者看来,麦基的错误论中有名的相对性和古怪性论据实际上犯了和其他许多怀疑论者一样的认识错误。这两个论据除了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缺陷之外,实际上最多只能说明形而上学的客观论并不合理,但完全无法动摇伦理学中的持逻辑理性主义者的信念。
第二部分 解释的客观性
在本部分作者将根据前述的三种客观性概念探求艺术作品解释中流行的主观主义怀疑论的产生缘由,并证明艺术作品解释在语义学上具有客观性,在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客观性无关紧要,在逻辑上仅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客观性。
一、解释和语义学的主观主义
“艺术作品的解释是解释者的主观表达。”人们之所以得出这一错误结论,正是因为忽略前文所提到的语法的表里层的区分。解释者的陈述,不应该理解为其个人偏好的表达,因为每个人的感受对于他人而言并不重要,对于不同的主观看法,由于思想、情感是无法强加的,所以争论也不具有任何意义。至于为何出现艺术作品解释的主观性论断,作者认为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未能意识到语义学上的客观性并不包含对真理性的判定,混淆了语义学意义上与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客观性,认为否认存在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客观性就必然不存在语义学意义上的客观性。
2.关于认识宽容观的假设:解释承认多元化又存在好坏,对错的区分。但宽容观并不否认语义学的客观性。相反,若认为艺术解释具有语义学的主观性,解释就根本无法存在好坏对错的区别。
3.忽略艺术作品中解释与描述的区别。解释是具有评价性判断的陈述,而描述本身不具有意义。作者认为描述性的陈述从属于一个更大的解释性的解说框架,而没有任何描述性成分的评价也不会被视为解释。按照主观主义者的立场,对艺术作品做出评价性判断的解释在语义上主观的,但实际上正如前文所述,人们有意义的真正的争论的对象一定不只是表达自己的趣味与情感。
基于上述分析作者认为艺术作品的解释在语义学意义上具有客观性的。
二、解释与形而上学的主观主义
为试图证明艺术作品解释主张形而上学的客观性并不合理,作者针对解释描述主义的流行观点作者意图论和历史解释论展开讨论。
作者意图论主张对作品的解释需要追求作者的原意,从形而上学的客观论来看,作者的原意即为形而上学的客观标准。但显然并非作者的全部想法与状态都会对作品存在影响,那么如果主张作者意图论具有形而上学的客观性,那就必须得进一步证明,确定与解释相关的作者意图的标准是否具有客观性。另一方面要求作者对自己作品的解释完全没有错误是不合理的。因此以作者意图作为解释的客观性标准具有误导性。
关于历史解释,作者认为存在历史描述和基于历史背景的批判性解释两种。前者旨在描述其他人如何理解作品,后者在于表明作品应该如何被理解。客观性看,对他人解释的转述可以做到形而上学的客观,但对批判性解释并不能得出其具备形而上学客观性的结论。
三、解释和逻辑上的主观主义
在本部分作者主要采取倒推法论证对艺术作品解释的宽容与艺术作品在逻辑上的客观性之间并不矛盾(倒推的思路梳理见图3)。艺术作品解释多元并存的局面在于不同的解释者依据的图示(scheme)存在多元化。不同的图示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先性,并且在解释过程中并不问解释者图示的选择是否具备真理性。换言之,对于艺术作品采取的是节制性而非全面性的解释论断。所以艺术作品逻辑上的客观性体现在不同解释者对所依据的图示赋予“真值”,解释的多元化是由于不同解释者赋予“真值”的图示是多元并存,且彼此之间不存在特权地位的。对解释真假、对错的判断实际上是以解释者依据图示为标准,判断解释者是否对艺术作品的解释合理的活动。艺术作品解释之所以存在好坏的区别在于运用图示解释的逻辑自洽程度。
需要说明的是,我认为作者承认图示之间的选择存在相对的优先性,即作者提到的“文化意义的问题”。我们承认不同图示的客观存在,解释者之所以优先于图示A选择图示B对艺术作品进行解释,说明对于解释者而言,图示之间的选择存在相对的优先性。而评价解释者解释的评价人与解释者对不同图示相对优先性的排序的契合度也会影响其对艺术作品解释好坏的评价。
图3对作者推导思路的梳理
最后,作者再次强调了本次解释客观性讨论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艺术作品的解释。从前文论述不难看出,艺术解释的节制性为其解释的客观性认定提供了重要的论证基础,至于对其他领域解释客观性的认定,虽不能照搬本文结论,但按照作者三种概念客观性的思路去论证,还是具有很大的的参考意义的。
1. 参见【美】安德雷·马默:《法律与解释》,张卓明、徐宗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作者在文中举例游戏步骤或者问候语来说明非客观又非主观的陈述的存在,我对此并不是很认同,从前文作者关于语义学上主客观性的定义来看,游戏的步骤完全可以认为是对游戏这一客体的描述,因而认为具有客观性,而问候语是表达陈述者自我的一个方面(比如“你好”表达陈述者的愿望或者祝福),或至少可认为是主客观混合的(比如,今晚月色真美)。特别是作者在后文第230页中提到“在形而上学意义上主观性只是客观性的否定,而在语义学意义上,主观性是客观性的对立而非否定。”根据逻辑学的观点如果主客观在语义学意义上是对立关系的话,就不应该存在既非主观也非客观的陈述。
2.参见【美】安德雷·马默:《法律与解释》,张卓明、徐宗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页。
3.【美】安德雷·马默:《法律与解释》,张卓明、徐宗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1页。
4. 参见【美】安德雷·马默:《法律与解释》,张卓明、徐宗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3页。
5.参见【美】安德雷·马默:《法律与解释》,张卓明、徐宗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3页。
6. 参见【美】安德雷·马默:《法律与解释》,张卓明、徐宗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页。
7.【美】安德雷·马默:《法律与解释》,张卓明、徐宗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3页。作者在注释第27中举例“这是一部精彩的小说”不能成为关于这部小说的解释,但在现实生活中,你认为精彩的小说,身边人却说他认为一点也不精彩。如果在作者看来精彩与否的评价不能算作解释,那么我认为这将直接否认谈话者双方就这个分歧讨论的初衷,因为对于这个在作者看来单纯的主观性评价,是“不具有讨论意义的”。
8.结合上下文,我认为可以将此处的“图示”一词理解为解释者赋予“真值”的依据或者理论。
9. 因为不存在绝对的优先性,所以不同的解释不存在运用甲图示未用乙图示就必然是错误的情况,但我认为并不排除相对的优先性。
10. 参见【美】安德雷·马默:《法律与解释》,张卓明、徐宗立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50页。
案例 | 关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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