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事实论读书笔记(1):要件事实论的民诉法基础

发布于 2021-11-15 18:33 ,所属分类:知识学习综合资讯



第一部 基本构造、诉讼标的

第1讲 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

民事诉讼:对于原告请求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审理和判断。权利法律关系的抽象难以证明性,要求当事人有必要主张权利法关系发生的事实,用证据证明,事实被采纳后也就认可了权利和法律关系。

二、诉讼物层面

1.请求主旨与原因

诉状中应该载明请求主旨(原告主张的结论部分,胜诉情况下判决主文部分)与原因。

给付诉讼:只有请求主旨诉讼标的是不明的,作为请求原因有必要特定诉讼标的。

形成诉讼:根据对不同离婚原因导致诉讼标的是否特定存在不同看法。

确认诉讼:只有请求主旨诉讼标的也是特定的,不需要特定请求原因。

2.诉讼标的

诉讼上的请求指的是主张一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否的主张形式。

诉讼标的则是该诉讼上请求的内容,即原告主张一定权利和法律关系本身。原告可以自由觉得诉讼标的。

3.对请求主旨(诉讼标的)的答辩

三、主张层面

1.请求原因

权利或法律关系是观念物,难以直接证明,因此要证明致使某请求权发生的法律要件的事实,有必要探讨法律要件到底是什么。

要件事实是抽象的要件,符合要件事实的具体事实则是主要事实,主要事实中诉讼标的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发生原因事实则称之为“请求原因”或者“请求原因事实”。(要件事实=主要事实)

2.对请求原因的否定

显著事实不需要否定,“よって書き”不需要否定。

否定存在的为中央台:自认、否定、不知、沉默

3.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指的是诉讼上某种主要事实的存在真伪不明导致该法律效果的不发生这种不利益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4.抗辩

与请求原因可以共存,阻碍、消灭、阻止请求原因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实便是抗辩或者抗辩事实。

5.请求原因的否定与抗辩的不同

①抗辩与请求原因是可以同时存在的,而否定则与请求原因不可共立。

②两者在攻击请求原因中的主张上存在相似,但是抗辩是以请求原因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是对基于请求原因事实的法律效果主张障碍消灭阻止,而否定是对请求原因事实本身存在表示否定。

6.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如果不主张符合某法律效果的发生要件,那么就需要承担该法律效果不发生的不利益。

四、主张层面

1.间接事实、证据

主张层面中存在有争论的事实(争点),存在以下证据、间接事实等证明层面的问题。

直接证据:直接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事实:推定存在主要事实的事实

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的证据



2.证明层面的要点

①证明层面采自由心证主义。间接事实是推定主要事实或者妨碍推定,与证据具有相同的位置

②证明层面上,主张证明层面不成问题,即主张层面(主要事实)中从辩论主义的观点出发,需要要存在主张,但是在证明层面(间接事实)为必要有主张。问题是要综合间接事实和证据去认定主要事实,并不意味着在个别的间接事实中存在证明责任。

五、三个层面

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的主要事实的证明或者其基础的证据或者间接事实,证明该间接事实或者其基础的证据或者再间接事实,该再间接事实……蹭蹭推进。

诉讼标的采处分权主义,主要事实采辩论主义,证据以及间接事实采自由心证主义,首先重要的是从哪个层面讨论问题。

处分权主义是是否寻求审判、审判什么、如何处分诉讼标的等,全部交给当事人的意思。

辩论主义指的是当事人具有提出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权能和责任。

证明层面,对于有争论的主要事实,综合所有证据更靠近真实的观点出发,没有设置特别的限制,交由法院自由心证,此时当事人有提出证据的权能和责任,但是其评价由法院进行

六、诉讼经过

1.第一回口头辩论日期

诉状 答辩状 争点整理 当事人的缺席

2.辩论准备程序日期

当事人对请求原因抗辩等主要是的主张、推定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的主张、以及否定这些、证据的提出。

3.第二回口头辩论日期(证据调查日期)

首先进行辩论准备结果的陈述。民诉中只有在口头辩论中实施的才可以成为主张和证据,所以有必要陈述辩论准备程序的结果。

4.第三回口头辩论日期(辩论终结日期)

当事人最后准备书面的陈述,口头辩论终结。

5.第四回口头辩论期

终局判决。

6.其他终局事由

和解

7.上诉、强制执行

8.小结

诉讼程序分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争点证据整理阶段,第二阶段是争点集中证据调查程序。

七、争点整理

第2讲 诉讼标的

一、新旧诉讼标的理论

诉讼标的指的是诉讼上请求的内容,即原告主张的一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本身。

确认诉讼:权利或法律关系本身就是诉讼标的。

给付诉讼:诉讼标的是以债权存在为全体的请求权。

形成诉讼:以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为目的的诉讼,其形成原因即诉讼标的。

新旧诉讼标的的对立:以给付诉讼为例,按照旧理论,在诉讼中从实体法上存在的请求权中寻求诉讼标的的特定基准,根据请求权的单复数不同特定诉讼标的的观点;新理论,包括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上位概念,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地位的权利主张才是诉讼标的。

实务中采旧理论,诉讼标的的意义也是从实体法上个别的具体的请求权的主张上进行考虑。

2.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采用旧诉讼标的理论下,即便诉讼标的是不同的,在前诉审理过法院作出判断的请求,再次作出相同请求是违反诚信原则的。

三、处分权主义

1.诉讼标的的选择

原告采用什么诉讼标的,关键是主张证明之所在以及是否有证据

2.选择的合并与预备的合并

四、诉讼标的的特定与数目

1.诉讼标的的特定

债权请求的诉讼标的是根据权利义务的主体、权力的内容以及权利的发生原因进行特定。

无权请求的诉讼标的则根据权利的主体与权利的内容进行特定。

2.诉讼标的的数目

合同:合同的数目

物权:受侵害的所有权的个数以及所有权侵害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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